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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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9 来源: 责任编辑:m

——在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上的致词7db2d5f996d0ca87d383c15067bbca58.jpg

尊敬的叶青会长、肖凯校长王会长、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非常荣幸能受邀参加银行法学会2025年年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为我们在新征程上做好金融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日前,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王江同志提出着力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成金融法立法,充分发挥金融法立法导向和牵引作用,统筹推进其他主要金融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同志提出继续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统筹推动金融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重点领域立法修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在2025年金融街论坛年会开幕式上也指出,要持续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加快金融法律和监管规制立改废释。这要求我们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通力配合下,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有序推进,成果瞩目。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金融业有望迎来一部统领贯通各领域的行业基础性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银行业监管工具箱不断丰富;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正在加快制定修订中,各项监管制度与时俱进持续完善,已基本建立起贯通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为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保驾护航。

下面,我愿借此机会,结合当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谈一点个人的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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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我们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是基于我国独特的历史文化、现实国情、发展阶段和制度优势的必然选择,蕴含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和丰富的实践内涵。我认为,其核心要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金融法治的正确政治方向。 这是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灵魂所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金融工作是治国理政的重要一环,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其法治建设自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具体体现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体现在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谋划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金融法治工作队伍。只有将党的领导贯穿于金融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才能确保我们的金融事业始终沿着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大局、服务于人民共同富裕的正确航向破浪前

第二,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金融法治的人民属性。 金融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我国金融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其法治建设必须牢牢站稳人民立场。这意味着,我们的金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要始终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置于核心位置。要运用法治手段,严厉惩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毒瘤”;要着力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通过法治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薄弱环节,努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顽疾;要不断完善公正、高效、便捷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降低维权成本,让每一位市场参与者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必须坚定不移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法治的战略支撑作用。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当前,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金融法治必须主动适应这一历史性变革,充分发挥其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在立法层面,要优先完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关乎未来竞争力的重点领域的制度供给,激励金融资源精准滴灌国家战略迫切需要的产业和环节;在执法层面,要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在监管层面,要动态平衡好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既包容审慎,为有益于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扩大覆盖面的“真创新”留出试错空间,也要保持清醒,及时识别并果断遏制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纯粹规避监管、层层嵌套自我循环的“伪创新”和“乱创新”。金融法治的最终效能,必须体现在推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上。

第四,必须统筹好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筑牢金融法治的风险防控底线。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外历史的经验反复警示我们,金融风险的突发性、传染性和危害性极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金融法治建设必须坚守的底线、红线。这要求我们:在法治框架下健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互补充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提升对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风险传染的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能力,实现对各类金融活动和行为实质的穿透式监管。在法治轨道上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明确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程序路径、工具选择和资金来源,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做到有序、高效、专业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强化严肃刚性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导致风险、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特别是要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真正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维护金融市场的纪律和秩序。

第五,必须立足基本国情与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相结合,展现金融法治的开放胸襟与制度自信。 中国的金融法治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中国自身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回答的是中国之问、时代之问。我们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不囫囵吞枣、不照搬照抄他国模式。同时,金融天生具有全球属性,中国已深度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因此,我们也要具备广阔的国际视野,积极研究、借鉴国际上成熟的金融法治经验、监管标准和制度成果,遵循并利用好国际通行的金融规则。更重要的是,随着我国金融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显著提升,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在全球金融规则、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中,清晰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国际金融治理体系,这是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在金融法治建设上的历史担当与自信彰显。344c1d1c164c00bf7eab35d71de86ab4.jpg

推进中国特色金融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我们一定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适时推动基础性、主干性金融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补齐制度短板,消除规则冲突,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金融法律体系。同时,立法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密切关注金融科技发展等前沿动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业态、商业模式和风险形态预留适度的规范空间,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我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携手努力下,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必将日益完善、行稳致远,必将为夯实国家金融安全基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实、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最后,预祝银行法学会2025年年会取得丰硕成果,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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