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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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7 来源: 责任编辑:m



刘福寿:推动金融领域法律修改,鼓励创新防止监管套利

 

——在2020年银行法研究会年会上的发言

 

(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 刘福寿 2020.11.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很高兴来到河北正定,也感谢河北经贸大学承办今年的银行法研究会年会。2020年,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趋于收敛,金融体系韧性明显增强。但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和多变,金融系统依然面临很多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在新的挑战与机遇面前,今年的银行法学研究会年会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金融法治建设”为主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金融立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相继推出,为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法律的部分规定已经相对滞后,需要我们在制度层面健全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规范体系,完善风险全覆盖的金融监管框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场合多次强调,要“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法治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坚持以下四点原则: 

首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修改金融领域基本法律。目前,银保监会正在牵头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修改《企业破产法》,配合人民银行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领域重要法律。金融法律修改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于经济改革发展大局,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既要体现实践诉求,又要保持适度前瞻性。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基本制度、细化金融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明确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并对监管部门进行必要授权,从而规范金融活动,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补齐制度短板。要从立法层面破解当前遇到的瓶颈问题,着力弥补行政和解、行为监管、风险处置等制度短板,推进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为适应监管实践需要,重点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健全、金融违法成本过低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丰富监管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治理经验上升为制度,进一步转化为法律”的法治发展逻辑,将实践证明条件成熟、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和监管措施,上升为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对于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有立法必要性的,先作出原则性规定,为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依法监管预留制度空间

第三,坚持统筹兼顾,增强系统性和协调性。要通盘考虑,统筹谋划,有效衔接,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到位。要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有效结合,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之一。要进一步协调推进金融业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形成金融领域制度性、系统性高水平开放格局。要认真研究金融法领域的域外效力问题,有效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目前正在修改的几部金融法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消费者保护、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等问题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各自特点,要与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充分沟通确保修法内容的协调统一。

第四,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创新防止监管套利。改革创新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要秉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金融创新原则,既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加快创新,也及时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对规避监管、监管套利及时说“不”。坚持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畅通投融资渠道,缩短投融资的中间链条,增强金融普惠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风险。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金融立法要始终心怀人民,面向未来,尊重市场,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永恒的主题。

修改法律的工作任务很重,但我们从未懈怠。希望在座金融法律专家、金融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负责同志和政府部门的同行,大家鼎力支持,充分参与。我们将秉承“开门立法”的原则,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力争把立法工作顺利完成。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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