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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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7 来源: 责任编辑:m



杜万华: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上的讲话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今天,中国银行法学会2020年年会正式开幕了。在这里,我向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即将过去的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新冠病毒肆虐,经济发展困难,各方面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但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克服了各种困难,遏制住病毒流行,经济快速复苏,社会和谐稳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十四五规划的建议”,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目标指明了方向。

同志们,自中国银行法学会成立以来,特别是今年的特殊日子里,中国银行法学会的同志们克服各种困难,围绕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工作大局,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献计献策,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推动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对此,我对同志们的无私奉献和担当精神,表示由衷的钦佩!

同志们,明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我们银行法学会今天在这里召开年会,即要对今年的工作作出总结,更要为明年的工作作出规划。在此,我想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银行法学会应当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所需要的国家金融改革提出自己的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国将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时,完成第二个“百年梦想”,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在新的历史征程中,对外全面开放,对内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第二个“百年梦想”的重要保证。要落实党中央的对外全面开放,对内全面深化改革伟大战略决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动国家金融改革是实现国家深层次改革的重要任务。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金融改革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积累了大量的金融资产,为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保证。但应当看到,在新形势下,我国的金融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国家和国有资本宏观管控的条件下,如何让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保证金融业能够依法独立有序经营,让金融业能够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适应中国经济国内大循环、国际和国内双循环发展的需要,适应中国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的需要,推动整个中国经济健康发展,是国家金融改革所面对的重要任务。对此,我们法律界的同仁,应当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深入研究,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供国家开展金融改革参考。

其次,银行法学会应当围绕民法典如何在金融领域实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明年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法治史上的大事。应当看到,我国《民法典》的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工作将从为实现“有法可依”的立法工作,向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实施方面转化。因此,金融领域在明年抓好《民法典》的实施,是金融业的重点大事。从形式上看,《民法典》的规定,与金融业的业务表面上没有太多直接联系,但实际上关系十分密切。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民法典》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它规定的是民法的基本规则和一般规则,它对金融单行民事法律具有上位法的指导意义。因此,从体系化的角度,把《民法典》与单行金融民事法律结合起来,把单行金融民事法律作为民法典体系或者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将《民法典》的基本规则和一般规则贯穿于单行金融民事法律之中,形成统一的整体。这是在金融领域实施《民法典》,贯彻《民法典》精神的重要保证。例如,金融主体法律制度就不能违背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制度,金融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必须遵守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物权法律制度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对于规范金融主体的经营活动意义十分重大;合同制度尤其是合同通则的规定,对于单行金融类合同具有上位法意义,必须认真理解和认真学习,其他与金融活动相关新类型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等等,都应当认真把握。对此,银行法学会的同仁们,应当结合金融业的特殊性,就如何把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贯穿其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民法典》的有效实施,作出我们的努力。

再次,银行法学会应当围绕金融如何为实体经济服务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金融是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应当看到,一个国家实力是否强大,实体经济是重要标志。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单走虚拟经济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必须走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道路。与此同时,服务业与实体经济之间,虽然包括金融在内的服务业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巨大,没有强大而健全的服务业,实体经济是很难得到发展的,但必须看到,直接创造劳动价值的是实体经济,服务业只是参与劳动价值的分配。如果没有实体经济的发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没有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业的存在基础。因此,金融如何更好地服务好实体经济,既是金融业在内的服务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在今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过程中,这是应当认真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我国的金融业获得很大发展,并为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应当看到,金融业也确实存在着为实体经济服务不力,金融领域服务链条过长,造成实体经济融资渠道不畅,成本过高,资金在金融领域空转,造成金融利润虚拟增长等负面现象。对此,我们法律界的同仁应当协助做好金融改革,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具体来说,对于那些拉长金融服务链条,提高金融成本,增加金融杠杆,加大金融风险的所谓“法律服务”和“法律创新”,应当慎之又慎。我们法学工作者从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从维护国家经济工作大局出发,向相关部门提出我们的意见的建议,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银行法学会应当围绕如何服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服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四十年来培育和发展,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十分巨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强大基础。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能够从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发展到第二大世界经济体,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功不可没。应当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小型市场主体是解决我国庞大就业人口的主要渠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滋养社会需求的湿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是创新发展的温床,是中型和大型企业的出生地,是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强大基础。四十多年来,如果没有庞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就没有今天许多中型和大型企业的耀眼明星。无论华为、腾讯、阿里等企业的发展,无不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我国在未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没有庞大的小型市场主体为强大基础,就不可能支撑众多大型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因此,我国的金融业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把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只要是市场需要的,有发展前途的、有生存价值的,都应当按照市场法则进行扶持。对此,我们法律界同仁应当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帮助金融业提出我们法律上的主意和办法。

第五,银行法学会应当围绕如何做好金融业服务与民间借贷这一辅助性金融之间的协调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民间借贷是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逐渐从以生活借贷为主,向生产经营借贷为主转变。从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金融危机引起世界各国发生经济动荡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因正规金融渠道出现“融资难”、“融资贵”而转向民间资本市场寻求融资;由于民间借贷市场资金流量的有限性,各种高利贷现象频频出现;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管理的粗放和缺乏,民间借贷纠纷逐年上升,数量越来越大(目前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纠纷,高达200多万件),各种社会负面影响不断出现。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面临的经营困难,既与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周期导致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密切相联,也与金融业服务于小型市场主体不到位有关;既与国家行政监管不位的原因,也与司法服务还不能跟上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相关。从目前的情况看,民间借贷在短期内要是不可能消灭的,因为我国民间借贷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正规金融难以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正规金融为主,民间借贷为辅构建中国的融资市场,还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存在的现实格局。根据民间借贷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解决和遏制民间借贷的负面作用,首先,应当通过金融业的改革,引入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按行业、按地区逐渐建立起支持小型市场主体的正规金融服务体系。其次,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对有市场需求、有发展前景、有创新潜力的小型市场主体给予大胆的扶持。再次,对民间借贷市场加强监管,对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及时处罚。特别是通过银行的通道业务渠道在银行套现后,又在民间借贷市场违法放高利贷现象,应当依法制止。其四,应当通过司法渠道对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制裁,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各种形式的违法高利贷行为,违法催收催贷行为,虚假诉讼行为,更要利用刑事审判手段进行打击,利用民事审判手段进行规范。对上述问题,我们银行法学会的法律界的同仁们,应当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认真进行研究,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第六,银行法学会应当围绕如何建立和完善金融法治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民法典》通过为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今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心应当主要在法律的实施。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要在我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是党中央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强国提出的重要任务。在《民法典》已经通过的今天,如何在金融领域建立和完善金融法治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完成党中央提出的战略任务的保障。一是要建立行政金融执法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把行政金融执法落实到实处,保证行事监管落到实处。二是要依法建立金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做好民事金融司法、行政金融司法和刑事金融司法的审判工作,并做好三大审判工作的相互衔接。三是要建立行政金融执法与金融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划清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既相互分工,又相互联系,共同维护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四是要建立多元化的民事金融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调解和民间调解,及时化解金融业机构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同志们,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繁荣稳定,金融与实体经济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础。对此,我们法律界有共同的责任。相信在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对外全面开放,对内全面深化发展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取得不断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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