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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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24 来源: 责任编辑:m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综述

 

2020年11月14日,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河北正定顺利召开。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建设银行原副行长黄毅,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聂建华、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处长潘李美,河北经贸大学党委书记董兆伟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河北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冯宪军出席开幕式。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通过视频项会议致辞。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及地方监管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嘉宾130余人现场出席了会议,近1万人线上观看会议。开幕式由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军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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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幕式致辞

董兆伟代表河北经贸大学对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其中包括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让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加强金融法、银行法的理论和制度研究是时代赋予我们特殊的责任。河北经贸大学将继续努力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更多的人才。

王卫国代表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作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银行法学研究会在过去一年里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二是开展多种形式学术研讨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三是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实质性工作;四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回应各界关系、关切的热点问题。在未来,银行法学研究会将以《民法典》施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订为契机,补短板,治痛点,强优势,加亮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法制体系,为开放金融市场、提升金融服务、强化合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供给和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法治的保驾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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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在视频致辞中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国家金融法治建设做出贡献,为实现“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充分认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更好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新时代法学会事业发展新篇章。作为全国性的法学研究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银行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繁荣银行法学研究、培养银行法学人才、服务金融法治建设的主阵地和主力军。团结带领全国银行法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始终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是研究会的首要任务。

杜万华在致辞中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制。银行法学会应当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围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开展研究工作;关注民法典如何在金融领域实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体系化的角度,把《民法典》与单行金融民事法律结合起来,把单行金融民事法律作为民法典体系或者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将《民法典》的基本规则和一般规则贯穿于单行金融民事法律之中,形成统一的整体。

黄毅在致辞中认为四十年改革开放市场化,法制化两条道路没有变过。在监管规则、交易规则规范的约束下,要对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规划。高科技的发展给银行的发展以及转型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但法律制度仍然是其发展和转型的重要基础。通过研究和策划、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以提供具体化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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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李美代表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致辞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面前,金融更加复杂多变,金融系统依然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在新的挑战与机遇面前,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以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通盘考虑,统筹谋划,有效衔接,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到位,要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有效结合。

聂建华在致辞中认为这次会议的召开直面疫情形势下经济金融发展现实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对网贷平台、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支付机构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进行了清理整顿,以彰其效。十四五规划要求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要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既高度重视金融创新,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又要对过度创新所导致的重大金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在此,希望金融法学研究、行业自律、金融监管等多种渠道联合,为金融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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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会增补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作理事会增补说明。研究会同意增补司艳丽、赵磊、杜要忠、王丹为常务理事,同意增补季境、徐一兵、周乾、肖云峰、史留芳、张冰、田强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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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大会主题发言

大会主题演讲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罗曦,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陈慧强,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季境进行了发言。

司艳丽以《跨境债权的司法协助——以内地与香港为例》为主题发言。一方面,她通过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历年出入境人员数量情况、民政部历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以及商务部的数据整理发现,随着香港与大陆人员交往的密切频繁以及经贸往来拓展深化,必然会引发纠纷,而司法协助作为一种客观的现实需求为两地商事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依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及2019年1月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从该文件中可以看出司法协助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求同存异的原则,对于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两地司法权威具有积极影响;另一方面,要推动跨境多元机制的建设,1999年签订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是仍需要在相互协助范围、认可与执行关系中予以细化。从一系列安排的签订中充分证明了,只要两地秉持“一国两制”精神,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法律制度的差异不仅不会构成共同协作的障碍,反而会有助于建立直接、有效、简便易行的司法协助关系。

罗曦以《银行及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刑事风险问题》为主题发言。商业银行三大基本业务: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中间业务,其中负债业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发放贷款的业务,通道(中间)业务就是支付业务,在1997年《支付结算办法》中主要规定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大类,而与此有关的刑事犯罪主要是骗取票据承兑罪与票据诈骗罪,而随着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新型的结付方式得以发展,与之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更多转移到信用卡有关的犯罪之上,刑事犯罪的种类也在不断的扩增,如洗钱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该承担更多的职责,从他们专业层面,他们更容易发现在支付业务中存在的可疑交易,某种程度上将金融机构承担刑事犯罪第一道防线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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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慧强以《商业银行最新法律问题探讨》为主题发言。金融创新是利弊皆存的。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趋势,衍生很多金融创新产品。并非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是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本身就蕴含着价值判断,我们应当理性的看待,将其回归到中性概念。我们要注意金融创新所对法律形成的隐蔽挑战,这种隐蔽性在金融科技的外衣下会干扰我们的认识,不能片面的为追求效率,就忽视其内在的公平、正义,法律所秉持的理念和原则反映了社会运行的机理。

杨松以《金融领域法律域外适用问题》为主题发言。她认为我们国家在金融领域法律建设是相对来说比较空白。近年来,美国多次通过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采取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这是对于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治的一种破坏。但美国金融领域法律体系是相对来说比较成熟的,机构布局呈现多点协同,财务部、商务部、司法部、国际贸易委员会、证劵交易委员会以及商品期货委员会都可以对外采取经济制裁,这不仅体现在其法律规定上,还配有一些基础设施,如美国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来提供具体情报,因此美国的域外管辖在金融领域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在这一过程中是一种组合拳的模式,即政治与法律、公法与私法、立法与执法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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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以《数字法定货币的属性与意义》为主题发言。以概念先行就数字法定货币的内涵进行阐释,以深圳数字人民币红包为例,对数字货币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数字货币分为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和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并以是否具有政府信用、国家信用作保障为标准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他认为,现代社会的货币是一种特殊之债,它的发展受制于计算机、互联网、算法的发展。后以DC/EP的架构体系、现代社会货币信用体系、DC/EP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内容的展开。从法律的角度对DC/EP涉及的货币发行权、货币的法偿性、货币的所有权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他认为DC/EP难以做到真正匿名,仅是降低了发行成本,相比看来,第三方支付比DC/EP的支付快捷、能够降低抢劫几率和使中央银行实现利率调控等更具优势。

季境以《资管产品受托管理人规则机制的几点思考》为主题发言。她认为对于债市和股市的亏损,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有没有管理上的责任与过错。在基金类的资管计划产品,她以一个具体得到案例进行说明,基金公司在备案合同签订时还投资人出具了一个保底条款,那么在实践中解决这类问题时,考虑是要仲裁还是诉讼,如果备案合同中约定了仲裁,保底合同没有约定解决方式时,应当考虑的是要最大化的尊重当事人得到意思自治,但是当诉至法院时,除了要明确是委托合同还是信托合同外,还要就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责任机制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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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会场专题研讨

14日下午,与会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数字货币法律问题”“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下的金融法治”“民法典实施与银行法治”“投资者保护与商业银行立法”“金融监管的多元视角”以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践”六大单元专题内容分别进行了认真而又热烈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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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数字货币法律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席月民以《应引入数据信托制度》为题线上参与发言。他认为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维护数据安全是数据信托的信托目的。作为法定信托的一种类型,数据信托既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性。数据信托的客体究竟是数据还是数据数据权,亦或是个人信息权,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应明确数据信托的信托财产范围以确保其独立性。在我国当前的要素市场化改革中,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经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相提并论,必须注重明确数据信托的信义义务,以切实保护信托受益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少军教授以《“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主要问题与立法完善》为题参与发言,他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本质特征与法理界定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定货币在法理学上是与约定货币相对的概念,数字货币是以计算机电磁符号记录和流通的银行业存款货币和结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会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包括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财产权利、权责边界等,我国在修订相关法律中应当对这些内容予以系统性整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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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金融研究院副秘书长史广龙以《中国网络支付的发展经验及其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的借鉴价值》为题参与发言,他从四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支付模式。四方模式统领世界:美国模式与中国翻版。支付模式的演变,1993年开始到2015年银联基本统一支付,从三方模式到四方模式的进化,中国支付模式借鉴四方模式;二、网络支付的发展。夹缝中壮大的新生力量,从电商到社交,线上线下联动,并详细的讲述了中国支付成功的原因。三、市场力量的再平衡,监管措施应当与互联网的发展相符,否则会产生很多难以规制问题,造成市场混乱;四、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他从我们可以借鉴什么?如何消除数字鸿沟?如何做好跨境支付?几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讲解。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磊以《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司法案例研究》为主题线上参与发言,认我国《信托法》对于什么是信托,如何设立信托等基本问题作了规定,其中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强制等内容更是体现了信托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价值。他从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的现状出发以及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得到司法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提出明晰司法审查裁判规则;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制度以及权利人在强制执行中的救济途径提出了相关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柯达以《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区块链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的机制构建》为主题发言,他认为保持人民币支付手段价值稳定与人民币结算系统得到安全、高效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跨境支付领域占主导地位的代理行为模式,将收付款人对开户行的信任风险、结算系统及参与人自身的结算风险复杂化,造成了成本高、速度慢以及支付不透明的弊端,另外还有针对一些跨境监管协作问题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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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与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芳为与谈人。

王斐民教授从信托的含义与功能、范围以及义务等方面对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分析,对于一些域外的经典案例要以借鉴完善我国的信托立法。黄芳认为各位发言人从法定货币概念出发,体现了一个法律研究者对于传统法律理论在数字货币发行条件下碰撞与冲突的基本思考,法定数字货即是一个权利证书货币,也是加密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受制条件的是比较多的,比如网络,我们在将其落实到法律制度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实践中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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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下的金融法治

广西大学法学院汪鑫教授担任主持人。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怀勇教授以《算法时代金融公平的实现困境与法律应对》为题参与发言,认为应沿着权利约束与权利补强两条路径,通过构建算法测试与验证制度、强化金融教育权、构建代替性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智能金融时代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能力的平衡再造。

上海政法学院陈振云副教授以《数据驱动金融背景下的监管挑战与变革》为题线上参与发言,认为技术大众化、大数据分析、机器人学习以及人工智能的推动使得数据在金融服务领域更为重要,我们要思考的是运用何种法治监管方法可以达到创新、发展、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

重庆大学法学院刘乃梁副教授以《金融素养的理论疏解与制度因应》为题线上参与发言,面对多元化与复合性的主体智识命题,金融素养实践受制于理论上的有效性质疑与实践中的高成本困境,制度预期与现实效果不匹配引发了私权秩序问题,从问题处置与风险应对出发,金融素养实践应在法治视阙下强化政府对金融教育国家战略的主导地位,拓宽优先领域金融监管嵌入的政策渠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来瑶以《算法在金融领域内的治理路径研究》为题线上参与发言,认为应从技术监管、和法律责任监管两个方面就金融领域中存在的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算法趋同化的算法技术风险和算法监管缺失问题进行路径应对,以提高算法使用者和相对人对算法的信任度,并实现法律对算法在金融领域的可预期和导引作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昊明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标准完善》为题参与发言,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对资产证劵化基础资产法律标准进行完善,以既存债权为主,不否定未来债权;细化基础资产的可预见要求;明确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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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王宝娜与贵州财经大学教授刘进军为与谈人。

王宝娜老认为发言人的研究具有问题意识,对于完善金融市场、防范风险以及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给予了一定思路与启示;刘进军认为文章内容非常丰富、理论性强,但是对于构建数字化监管应用的法律框架需要与实践更为密切结合,要将算法、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放进法律层面设想是非常不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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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民法典实施与银行法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担任主持人。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奎国以《背景下银行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效力研究》为题线上参与发言,认为我国保理业务起步晚,但是发展迅猛,保理合同填补了合同的空白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好保理合同规范的解释是符合社会需求与法治要义。对于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应是合同发生说,原因在于法律或者事实的不能,法律应该支持追索人的双向追索权。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曹凤国以《金融不良资产交易裁判规则的变革--废止后的立法》为题参与发言,认为《强制执行法》、《关于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规定》、《诉前保全规定》几个立法正在修改过程中,之前旧的《海南会议纪要》中规定的金融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存在转让中的利息计算、不可诉的禁锢、诉讼主体变更与执行主体变更、转让合同无效扩大化等几个方面的不足,新的司法解释程序与实体兼顾,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兼具新旧分离、特殊与一般的原则。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林新宇以《商业银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探究--以建行代销基金案为例》为题线上参与发言,认为商业银行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存在产品分级标准不统一、投资者评估结果不准确、适当性匹配内容不充分和记录保存不完整等问题,根据九民纪要的会议精神,法律更加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应加强客户风险评估和产品风险评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准确理解适当性制度内涵、自觉提升专业水平与行业竞争力,平衡交易中的三方权益。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陆华强以《论合格投资者的构建性面向--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组织法思考》为题参与发言,认为九民纪要的规定精神是适当性义务加买者尽责,但是银行或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将风险转嫁至其他买方机构。我国可以从司法领域创造一个穿透性监管予以规制,更加注重长期和理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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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法学院周昌发副教授以《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进》为题线上参与发言,我国存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地位不清。要以立法促进发展、明确政府的定位以及凸显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性”,可以考虑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基本法,完善相应的具体法律制度,创新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沥青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南为与谈人。

张鹏认为可以引入代理人制度以使投资者受损之后如何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程南认为保理合同中能抽出期待权、登记对抗、担保等传统的民法概念与金融嫁接,体现了很强的综合能力。金融风险的配置也受传统民法规制,也有超越民法跳到商法的解决问题的可能,机构投资者能不能单纯从立法的角度对良性金融市场规则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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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旗对于各位发言人以及与谈人的讨论进一步解读,在自由讨论环节王卫国会长指出,要在理清民法典与经济法关系的基础上从金融法的实际出发解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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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投资者保护与商业银行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利玲教授担任主持人。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以《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稿)暂停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问题与改进建议》为题参与发言,认为应结合国际经验以及实例提出对此的修改意见,对于主体交易对手再做暂停权的决定时应当考虑境内、境外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有些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不能触发合同提前终止,则保留终止净额结算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以《我国银行法修改的思考》为题参与发言,其认为商业银行法的定位要找准确,商业银行法是经济社会法中重要的制度内容,应当在明确立法目的以及依据前提下,就商业银行的定义、适用范围进行内容的减负,避免造成重复性规定以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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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刘志云教授以《新发展理念与的修改》为题线上参与发言,认为“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与落实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工作,新发展理念里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新发展理念也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提供了指引。我们在立法理念上从关注“经济效益”转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从对“商业银行”的经济功能的属性强调转到践行社会责任上,灵活运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强行性规范与意思自治性规范相协调的法律有机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苏洁澈副教授以《我国商业银行法修改:风险处置建构》为题参与发言,认为银行法的风险处置立法体系的建构,散落在不同的领域,加剧了立法体系的碎片化,应当在整合的基础上予以专门规定,监管机构过多会形成监管姑息或者过度监管,把权利放给一个机构不仅能够进行有效追责同时有利于履行监管义务。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董尧以《商业银行法的完善——基于构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的视角》为题参与发言,认为新形势下,金融法治面临着新挑战、新机遇,我国银行治理中存在的缺位与失灵问题应当从“三会一层”议事规则、规范独立董事、监事制度以及治理文化的构建,通过树立风险管理的文化,用人、选人文化,努力改善用人机制,拓宽人才的晋升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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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坚键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冰副教授为与谈人。

张坚键指出破产代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抵消权的限制等方面在实务当中也很有意义,实务当中是否引入选择权问题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张冰认为商业银行修改意见稿除了关于风险处置提出了修改途径,接管、重组也有所涉及。关于商业银行的治理问题,增加了主要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控制性义务,对于滥用股东权的股东也加强了限制,这是不可忽视的进步。敖希颖谈到:各国的立法体例承认债转股的权利,处置权配置混乱的问题也认同,在接管之下设置核销股权和债转股在国际上是区分开来的,可以进行选择,我们在借鉴外国的基础上,应当有所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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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金融监管的多元视角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盛学军教授担任主持人。

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以《从适当性义务视角分析“穿透式金融监管”——以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为题线上参与发言,我国的穿透式监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内在地要求在具体实施穿透式监管时,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准确的判断。除此之外,穿透式监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可能会与意思自治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相冲突,因此,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与完善。

河北金融学院法学院周明勇副教授以《金融控股公司生态治理的法统计学研究》为题参与发言,他从“金融市场的内外循环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生态问题、法哲学相对量化的法统计学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行为法统计学方法创新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生态治理创新”三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统一领导下的双峰监管(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的监管体制和“动态与静态结合、机构与功能结合”的监管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彭雨晨以《金融治理现代化视阈下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框架——基于P2P网贷兴亡的反思》为题参与发言,传统金融监管框架在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和监管措施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因而导致对 P2P 网贷的监管成效不彰。因此,有必要站在金融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将运动式监管理念转换为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将传统封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造为开放包容、统一有序、分工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同时在制定金融监管措施时注重遵循市场规律,从而构建现代化金融监管框架,以有效应对新时代的金融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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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朱颖颖以《后疫情时代的影子银行监管措施:中美差异路径和有限跨境合作》为题参与发言,通过分析影子银行的风险性阐释对其加强监管的必要性,分析我国当前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现状与困境,对标美国监管经验,提出为防止监管套利,我国的不同行业监管机构应探索统合监管,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小庆以《结束大而不倒:后危机时代美国困境金融机构处置立法的启示》为题参与发言,她认为我国立法尚处于碎片化、笼统性规定的阶段,虽然区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并对其施加特别监管要求和进行审慎监管,但并没有确立股东加重责任。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对子公司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的要求,但未来借鉴单点介入政策尚需正当化并以基本法律确认金融控股股东的加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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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丹和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留芳为与谈人。

王丹认为监管和司法应当由一个清晰地界限。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监管案件的时候,要坚持合同法的准则,首先对金融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理。监管可以变通、转弯,但是司法是不可以的,它要坚守上位法的准则。史留芳认为在进行比较性的研究时,我们除了研究制度本身的同时还要关注制度背后的土壤,是否有相似性。如果背后的国情不同,那么不排除会出现“橘生淮北则为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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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践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担任主持人。

北京德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运丽以《新形势下银行业监管态势》为题参与发言,认为银行监管整体发生的变化,即监管思维的转化、监管措施的科技化。在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注意控制中间业务潜在风险,根据新法新规的要求,及时调整银行业务合同文本。尤其是在监管强周期和经济弱周期双期叠加的大背景下要充分利用好法律的工具角色。

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曹文靓以《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变革:机制检讨与规则重构》为题线上参与发言,我国目前在沉淀资及其孳息的权属、分配、利用及监管还存在许多问题。对此,从沉淀资金的理论问题出发,用开放的心态和理性务实的态度进行改革,探索重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规则的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刘志伟以《惠金融实践的偏离与矫正》为题参与发言,认为从三个方面对《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予以改进,一是应加强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的保护;二是防止普惠金融实践侵害金融财产安全权;三是金融适当性:一种金融财产权利保护新机制,把适当性适用于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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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赵尧以《金融司法监管化的逻辑审视》为题参与发言,认为金融法规则难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及其制度需求,以致造成司法裁判频频陷入无法可依的非常规状态,此时,若继续延用“无为而治”的私法制度,则难免纵容金融风险的滋长。法规缺失,但法治不容缺位,金融司法绕道金融监管政策,并在符合一定规范性构造的前提下将其引入司法过程,从而共同构筑起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屏障。

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虎田方以《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双罚制”中主要责任人员确定问题研究》为题参与发言,“双罚制”中涉及的主要责任人员的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提供清晰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分析金融监管领域行政处罚 “双罚制”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金融业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较高的特点进行行政处罚与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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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周乾副教授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经理朱磊为与谈人。

周乾认为普惠金融的初衷是为了让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资金,现在更多的是向消费者领域倾斜。引入适当性理论,有利于让金融机构来履行一些义务。朱磊认为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关系比较密切的是信用卡,信用卡不是传统的借贷,守约的人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但这部分成本是由违约的人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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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主持。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做了精彩的总结发言,对于本次研讨会给予了肯定,尤其对于博士生、研究生等参与研讨表示肯定,希望更多的新鲜血液加入银行法学研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下届年会承办方为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下届承办方代表刘进军做了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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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科研楼5层 1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