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CHINA BANKINGLAW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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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6 来源: 责任编辑:m

2023年12月9日,以“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法治完善”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上海大学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大学法学院、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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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代表合影)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段睿先生、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黄毅先生、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党支部副书记刘海燕女士、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教授、上海大学党委书记成旦红教授、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教授等来自全国各地的嘉宾20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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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银行法学学者、实务工作者以及研究生出席会议)

开幕式由上海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凤章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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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凤章教授主持开幕式) 

本次年会主题为“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法治完善”,会议除上午的开幕式和主旨演讲外,还在下午分设四场分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金融监管的立法展望”、“金融风险治理的策略与方法”、“金融稳定法草案的完善建议”、“金融新领域的制度建设思考”等议题进行学术分享与深入探讨。

一、开幕式致辞

上海大学党委书记成旦红在致辞中表示,这次银行法学年会在上海大学举办,既为上海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契机,也为银行法学年会贡献上海大学的力量。希望会议能够助推中国式现代化金融发展,从根本上增强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发展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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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旦红书记致辞)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在致辞中对银行法学会一年来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王卫国会长指出,今年年会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总基调,为新发展格局下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同时,银行法学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的下属机构,始终坚持主管部门的领导,积极开展研究会的党建工作。王卫国会长进一步指出,在过去的一年里,银行法学会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了智库的作用。在学术研究方面,研究会的成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不完全统计,研究会理事2023年度发表cssci期刊论文80余篇,并在浙江、上海、辽宁等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刘少军副会长、强力副会长、季立刚副会长、潘修平秘书长、肖京理事针对社会关注的金融法的热点问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并发表了专家意见。王卫国会长表示,研究会将在2024年把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重要任务,持续关注金融法治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提供智力支持,为建设金融强国的宏伟事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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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会长致辞)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党支部副书记刘海燕女士在致辞中表示,我国正在健全金融法治建设,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当前面临新形势,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银行法学研究会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银行法学研究会的智库作用,为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同时,要更好地发挥银行法学研究会人才资源优势,培养高素质金融法治人才,提升研究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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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燕副书记致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段睿先生在致辞中指出,本次年会正逢全国金融系统和业界、学界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际,结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他从法治运行四个维度谈关于金融法治建设的认识与体会。第一,要持续地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还存在体系性、适用性、前瞻性不足等问题,急需优化完善。在此过程中,法规司将贯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加强与高校、学者、行业专家、学术研究机构的互动交流,从而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第二,要牢固树立依法从严的监管执法导向,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更加关注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落实,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实施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牢固树立依宪行政、依法行政的理念,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第三,要全面加强金融纠纷溯源治理,优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强重要领域的工作联动,严肃市场纪律,净化金融生态。第四,要大力培育守法合规的金融行业文化,法规司将尽快研究出台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和合规履职保障,切实提升合规的有效性,使得守法合规成为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追求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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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睿副司长致辞)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黄毅先生在致辞中立足于银行法研究会的发展历程,具体介绍了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业关于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以及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等几个“坚持”的理解和认识,并希望学界能够围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不负时代赋予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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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名誉会长致辞)

二、宣布2022年度论文获奖名单

开幕式后,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刘少军教授宣布了2022年度优秀论文获奖名单,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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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会主题发言

大会主题发言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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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彩申副会长主持大会主题发言)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教授以“数字时代金融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金融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数据鸿沟、数据壁垒、数据垄断等问题,这会成为未来数字金融可能的风险来源。她指出,目前我们国家金融数据共享更多的是政府引导型模式,我们的立法虽然规定了数据的可携带权,但是立法过于简单,规定本身的操作性不够,影响了金融业务数据共享的规制效果。她进一步指出,金融数据共享需要完善现有的数据保护的法律,金融部门尽快制定一些规章和细则,将立法落到实处。由于我国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数量较少,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同时,完善金融数据共享规制,要注意解决好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数据共享与数据垄断的关系,还要对金融数据共享带来的“搭便车问题”做出规定。最后,她提出构建金融数据共享法律,要进行金融数据确权,防范金融数据风险,并构建分级分类的治理共享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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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教授发言)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以“‘金融监督管理法’核心内容的基本结构”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金融监督管理法与金融稳定法是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的关系,在起草金融监督管理法时不仅要有金融监管的核心规则,同时也要有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在与行业法发生冲突时以行业法为准。他提出了八个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第一,如何表述金融监管;第二,监管理念究竟是哪几个理念,这几个理念能否概括全部内容;第三,监管全覆盖中五个监管该如何具体的落到实处,如何具体的在立法与实践中体现出来;第四,如何与各方更好的进行监管协作;第五,监管职责该如何进行划分;第六,中央与地方监管机关该是何种关系;第七,监管科技该如何使用;第八,该如何将成熟的规章变成条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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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军教授发言)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以“基于中国式金融强国的金融立法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立法研究要注意六个方面,第一,金融强国法治建设必须瞄准中国金融强国的目标;第二,金融强国法治建立必须以中国金融体制为基础;第三,金融强国法治建立需要构建科学的中国金融法体系;第四,金融强国建设需要金融法的系统化;第五,金融强国建设必须建立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的协同机制;第六,金融强国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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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孟洲教授发言)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以“建设金融强国的理念、逻辑和路径与金融监管立法”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我国目前的金融服务能力与我国的地位不匹配,我们应当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化金融体系。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我们要推动高质量金融发展,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集中领导。他进一步指出,金融法治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强调全域、全程监管。在监管立法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体系,在司法方面要明确司法界限,严格防范一般的商事行为异化为金融活动,异化为金融非法活动,从而酿成金融风险。最后他指出,金融主体要加强责任意识,我们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多元化的互相牵连的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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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力教授发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余渊女士以“对金融类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证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解决矛盾纠纷必须从源头治理,不能将矛盾节点让基层法院来承担。我国国情差异很大,应当采取不同的政策工具箱,用足依法合规解决问题的政策工具箱,主动嵌入到催收过程中,做好催收工作。同时,对接运用未来的科技平台,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快速消化互联网金融服务风险,快速高效解决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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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渊女士发言)

四、分论坛

当天下午举行的分会场专题研讨中,与会学者以“我国金融监管的立法展望”“金融风险治理的策略与方法”“金融稳定法草案的完善建议”“金融新领域的制度建设思考”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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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分论坛

第一分论坛侧重于讨论我国金融监管的立法展望这一议题,总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季立刚副会长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凤建军教授以《论银行业监管法制作用的局限性——基于银行危机产生原因视角的分析》为题目进行了发言。首先,他着眼于一般意义上金融安全网三个最重要的制度,即审慎性监管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他认为这三个制度在银行危机的化解和处理作用上都具有局限性,必须要从微观、中观到宏观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综合性立法。其次,他认为从我国现在的金融发展的阶段上和法制发展水平上来讲,硬法尚不足以起到突出的作用,更无法过度指望通过软法来进行有效的规制。最后,由于金融和法律之间天然出现属性上的对立,需要我们不同的主体基于自身的视角、自身的角度进行一种多元化的、多角度的判断。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以《适应性金融监管的中国转型与立法塑造》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从我们国家监管模式的转变历程入手,提出要基于不同的监管目标设立监管指标,确保所有的金融业务都纳入监管之内,同时要减少空白和重叠。他认为,“适应性金融监管”在中国立法塑造过程中发挥着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更新理念;第二,在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重塑监管机构框架;第三,变革监管手段;第四,创新监管机制;第五,实现金融统合立法。要建立良好的风险金融出清机制,要进行整体性的金融监管,正确处理好常态化和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问题。

他指出了我国互联网贷款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三个问题。第一,对于商业银行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差异性问题;第二,行业自律的公权化使得互联网贷款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第三,整个互联网贷款市场声誉机制失灵。他从三个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下一步要完善互联网贷款信息披露,要从公法和私法角度进行配合规制,完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发挥行业自律功能,重构互联网贷款市场的声誉基础,加强信息披露,克服互联网贷款市场的信息失灵。

中国政法大学李蕊教授以《数字经济时代地方金融组织“非地方化”的规制逻辑及路径》为题目,着眼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1条第2款,从“立法目的”和“目的实现”两个维度,反思我国地方金融的“非地方化”规制。她指出,数字经济时代地方金融“非地方化”规制的基础逻辑在于:把握时代性和协同性,厘定“非地方化”规制中“科技”的双重功能;统合“非地方化”规制中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原则限制的同时,通过完备准入原则、标准和程序等实施例外许可,适度准许地方金融组织跨省经营,并进行严格监管。最后,她认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地方金融组织的适度“非地方化”已经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要思考如何发挥监管科技的辅助监管作用,以数据监管为核心,以人工智能监管为依托,实现对地方金融“非地方化”的有效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任泽宇副教授以《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权与金融风险处置》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金融稳定法提出来以后,应该先确认什么主体能够定义系统性风险,其次需要理清楚处置的主体,要建立三道防线处理银行风险。同时,要避免不惜一切代价救一个银行和没有判断流动性等选择不救一个银行的两点误区。

浙江工商大学苏洁澈教授在评议中针对金融监管法提出了自己的学习体会。他认为审慎监管是存在假设前提的,因此监管必须要尊重市场的规律,监管没有办法解决掉所有的风险,我们要尽力去引导大家尽早减轻风险。他最后提出,我们要先预防风险,在无法预防的时候快速处置风险。我们目前所建立的规则大多是应对系统性风险所设立的风险处置机制,要考虑是否要将系统性风险可能产生的规则与我们一般的规则进行区分。 

季立刚副会长首先对此时间段六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评述,他说,发言人既阐述了金融监管立法的监管目标、中央与地方监管职权划分的依据、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重要意义,又分析了金融监管须尊重市场规律、预防风险与处置风险相结合、注重个体机构风险的累积及对行业领域、乃至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度,均密切结合立法需求、中国实际,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季立刚副会长认为,中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应注重以下三个维度:一是世界性与国别性的维度,应以制度型开放作为金融监管立法的大背景,充分关注国际、其他法域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建立起符合监管目标清晰、监管工具齐备、监管机制运行有效等需求,尤其应具备防控、处置国际金融风险的功能;二是建立我国体系化的金融监管法治,目前国家金融监管局与证监会的监管分工及功能已明确,但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不应受监管分工的影响,应建立起更明确的监管协调制度及体系化制度。三是协调常态化监管与危机处理制度的关系,协调“金融监管法”与“金融稳定法”的立法内容与适用,“金融监管法”较“金融稳定法”更为宏观,是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同时,还要注意各类监管规则的建立,夯实宏观监管的基础。 

第一分论坛的第二阶段由重庆大学法学院胡光志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刘志伟副教授以《“金融监管法”的定位与重点》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金融监管法”应该是控权法,并且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法”与其他金融行业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关于“金融监管法”的重点内容,他主要讲述了三点内容:第一,要区分协作、协助与协调三个概念,实现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有效建构;第二,要清楚金融监管措施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完成与行政法,尤其是“行政三法”之间的衔接;第三,要将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各类金融监管规范,按照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逻辑,回填到金融行业基本法之中;第四,要建立定期修法制度、机制,促进金融行业基本法律的及时、有效更新,以回应金融市场发展需求,维护金融稳定。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朱沛智教授以《我国数字人民币的法律监管探讨》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数字人民币的监管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二个是中心化的监管模式尚未成型,第三个是监管过程中隐私保护迫在眉睫,第四个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打击、证据取得、犯罪所得的追缴机制不到位。他认为,要监管数字人民币首先要立法,其次要巩固央行的中心化监管地位,要构建并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最后要完善刑法的相关条文。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薛智胜教授以《反洗钱中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重点阐述了反洗钱中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困难的问题以及他对构建我国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的建议。他认为,我国目前立法规范没有形成规范识别体系,受益人的信息被掩盖,信息获取机制不健全都是会产生受益识别人困难的重要原因。在构建我国的受益人识别制度上,我们要尽快出台新修订《反洗钱法》,提高受益人识别制度的权威性与规范性,同时要细化受益人的立法规范并建立起信息登记的渠道。

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周昌发教授以《数字金融监管的法治优化》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数字金融监管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缺乏明确的监管规范、监管主体不明、数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三个方面上。他进一步指出要实现数字金融监管要从五个方面优化策略:第一,完善数字金融监管法律;第二,明确数字金融的监管主体;第三,界定数字金融监管权责;第四,推动落实行业自律监管;第五,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实习员黄玉代表共同作者某国家智库王刚研究员,以《金融定期修法制度:现实阻碍、国际镜鉴与发展进路》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我国现行金融有关的单行法存在法律修改频率低、间隔长,修改幅度比较小,修法推进难,急用先行色彩比较浓等问题。他对日本、英国、美国等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法律修订情况进行了阐述,介绍了高频修改、定期审查、统一法典、“阶段实行”等域外经验。最后,他提出应明确金融定期修法概念,确定合理修改频率,与现行立法机制有效衔接,合理选择试点地区等制度建议。 

评议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纲认为,金融监管法的立法定位本身就一定要考虑我们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趋势和不同类型金融业监管的特点以及出台时机的问题。同时,由于审慎监管对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影响不同,因此金融监管法要考虑到三者之间的差异问题。关于立法问题,他认为,我们国家确实需要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清理来确定一个适应性的监管,让我们国家的金融立法更加的精细、科学化。

(二)第二分论坛

第二分论坛侧重于金融风险治理的策略与方法这一议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盛学军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颖以《存款保险基金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法律定位与作用机制》为题目进行了发言。她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入手,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及法律定位进行检讨,指出市场化机制的核心是按规则办事,需要明确《金融稳定法》(草案)上位法的地位,并将条例上升到法律高度,以真正的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她还讨论了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偿付、使用和退出等问题,并提出了对基金使用和对接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突破性规则的建议。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景欣老师以《金融稳定视角下中小银行的风险治理责任研究》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从立法中的问题、中小银行风险态势、四方主体及其治理责任、责任体系重构四个方面分析了中小银行风险治理的责任问题。他认为,《金融稳定法(草案)》虽拟定了金融风险治理的“四方主体”责任规则,但这类规则仍存在内涵不明确、理据不充分等问题,与中小银行及其风险态势不适配。进一步完善立法和监管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还要明确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他认为,地方政府、监管与处置机构、中小银行与股东是中小银行风险治理的“四方主体”,分别承担中小银行风险治理的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这类责任已超越了传统法律责任的概念,具有角色责任、应为行为及不利后果等内涵,旨在有效防控中小银行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保障金融安全和稳定。中小银行风险受宏观微观因素影响,容易产生各类风险。权责机关与市场主体形成了以维持中小银行安全稳健经营、保障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风险治理共同体。“四方主体”根据中小银行的风险及演变态势,四方主体最终要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以多元化规制、公私化并用手段实现转型,分别在中小银行的救助与市场退出中采取不同的规制措施,对银行大股东分别实施一般规制和加重责任。针对“四方主体”参与中小银行救助与市场退出的情况,要进一步明确分配权力、权利和法律责任,使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承担相应的职责与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以及完善被处置银行、被规制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潘静副教授以《商业银行绿色金融风险防控初探》为题目进行了发言。她概述了绿色金融的现状、存在的风险以及防控建议。她认为现状方面,国有银行在绿色信贷余额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但部分股份制银行同比增幅较大,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势头迅猛。然而,中小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方面还处于建章立制阶段,尚未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和政策,存在监管缺失的情况。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法律事实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完善,以及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其中,政策标准体系的不统一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在防控建议方面,她认为需要统一政策标准体系和完善激励体制,组织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方面的参与指标,统一标准制定,并完善商业银行激励机制。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建立绿色金融数据库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信息投诉机制和加强银行绿色金融风险管理。此外,还应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多方进行业务创新,并在监管角度给予政策支持。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陈振云以《我国金融安全审查权的法治化配置》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金融安全审查能力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治化是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方式。对于金融安全审查权的法治化配置而言,它的核心要义就是通过对审查权力的授予和限制来实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终极目标。在国内金融深度开放与国际社会各国陷入“安全困境”相互交织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要秉持新发展理念和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推动国际金融发展迈向平衡协调包容的新阶段。在这样纷繁复杂的情形下,构建总体安全性与市场有效性相统一、维护竞争秩序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相协调、优化监管与加强自律相结合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我国应围绕本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构建以中央金融委员会为核心的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同时批判性吸收和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经验和做法,促使金融安全审查范围明确清晰、审查权力依法依规操作、审查程序公开透明并受到外部监督、事后有救助保障,从而既能够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利益,又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包容,为完善金融市场治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坚实的制度基础。

暨南大学法学院关佳老师以《央地双层金融监管体制下金融科技风险央地协同监管机制的构建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金融科技风险具有地域性、交叉性、复杂性、技术性和系统性等特点,容易导致地方风险外溢效应,从而加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央地双层监管体制对其进行监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央地监管目标存在差异、监管权责失衡等问题。针对金融科技风险的上述特点,她认为央地双层监管体制需在法权要素、结构要素和知识要素等方面进行优化,以实现更有效的金融科技风险监管。

评议人中国社科院席月民研究员对五位发言老师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存款保险制度重点关注中小银行风险治理责任,实务中应用最多的是中小银行。大银行相对安全,但中小银行存在很多问题。金融腐败反腐案例中,要注意主体的责任。景欣老师的发言中提到金融稳定视角下中小银行风险治理责任研究,责任特别用了一个分析框架,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把主体分了四个主体,而这四类主体,不同的主体法律对它的定位,职责是不一样的。潘静老师的发言紧抓了绿色金融,主要是从贷款业务方面去展开的。《金融法》体系包括《金融组织法》、《金融业务法》、《金融监管法》、《金融调控法》。几位老师的发言中,两个老师聚焦于《金融监管法》,说明金融监管在《金融法》体系当中的地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成立标志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未来趋势是往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发展。陈振云和关佳老师做了非常深入的分析,需要立足于中国国情看中国实际问题,兼容监管体制改革每一步都需要实践检验。 

评议人上海大学刘迎霜教授认为,现在地方对金融风险离散性存在责任逃避的问题,央地双层金融监管体制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但协同性需要加强。存款保险基金在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中起到的作用需要学者进行深入研究。绿色金融债券市场存在信息披露和执行标准问题,中小银行存在治理和监管双失灵、金融安全网漏洞、金融创新不当激励和负贷问题。她认为,金融安全审查权的法治化配置需要完善,个案研究和实证研究对金融法研究具有及其大的价值,需要进行细致的研究。

第二阶段由长宁区政法委副书记张志军主持。

成都农商银行首席风险官尹华锋以《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法律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三个方面进行了报告与交流。第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处置可能涉及风险补偿和代偿机制,但需穷尽清收手段。第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等,实现了城乡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及平等入市和公平竞争。第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需求大,但村里不愿介入,银行介入有难度。他认为滞后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政府部门的历史心理包袱,部分早期机构为了变相房地产开发,被通报批评和问责,导致后期政府推进创新意愿不足。二是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的历史心理包袱,农村产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形成不良贷款,导致追责。三是市场主体的历史心理包袱,政策及市场变动导致部分市场主体运营能力不足,导致规划不一致及项目叫停。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历史的心理包袱,涉及流转后的问题,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垦及运营失败的责任承担,导致农民积极性下降。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永奇律师以《地方金融风险化解的法律分析与实务探索》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从微观的层面对地方金融风险化解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融资平台公司应加强风险防控,遵守政策和法律监管,在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常见的平台公司参与保交楼模式,资金的流入流出有严格流程,购房者、农民工、施工单位和其他供应商的权益得到保障。但在实务中,存在通过资金监管协助逃废公司债务、逃避司法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情况。他进一步认为,平台公司与项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需参照破产管理人角色的定位确定,以避免不当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马羽思以《我国商业银行控股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完善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实践中,包商银行发生信用风险的原因在于银行控股股东的约束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传统的金融监管机制失灵。我国相关立法中规定了资本补充计划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和救助义务。学理上存在加重责任和有限责任之间的冲突,她认为,应当规范承担加重责任的主体、明确适用加重责任的条件、明晰加重责任的形式、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制度间的有效衔接以及完善程序设置,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她提出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形成健全的银行处置法律制度体系。

武汉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郑乾以《信用评级嵌入风险防范与处置的路径表达》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在发行环节取消强制评级的改革趋势下,不妨重点考虑将信用评级作为后端监管资源纳入《金融稳定法》,通过赋予监管对象一定的自主权,使信用评级成为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回应性监管工具。为此,需重新界定信用评级与金融机构间的适当距离,着重从“监测”“共时”“专业”三方面构建新型权义配置。他提出,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风险厌恶型的受信人,在保持高度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从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等角度维护金融稳定。同时,制度设计应与国际金融市场稳定衔接,针对境外评级机构引进来与境内评级机构走出去的双向开放,可结合投资者和发行者的多元评价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质量评价体系,实现市场化的制衡。

评议人合肥工业大学法学系主任周乾教授认为,尹华锋老师和张永奇老师的发言都涉及到了土地问题。尹老师提到了农地融资困难。农业行业的特点是周期长,回报率相对低。他探讨了通过三权合一的抵押模式来解决融资问题,这引发了大家对这个抵押模式生成机理的思考。张老师则重点谈到了地方金融风险和信托公司的问题。这与城市土地有关。平台的问题需要规范,该出清的要通过市场方式解决。两位博士生的发言侧重理论性。马羽思博士关注了新股发行的问题。在注册制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新股来进行自救,这个需要谨慎,需要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大环境。关于控股股东加重责任的问题,需要区分控股股东的背景,因为不同的控股股东加重责任会导致不同的结果。郑博士主要探讨了信用评级的问题。信用评级很重要。公允性是关键。而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也需要通过外部评级来补充和解决。相互依存的市场关系能行稳致远。

评议人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智库研究员杜要忠认为,银行不能把自己做成当铺,应该把信息流和资金流匹配起来。现在的技术手段,包括电信技术、计算机计算等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当前中国财政安排、转向值得深入研究。由于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逼着土地财政已经到了现在的位置。他认为《金融稳定法》是公法的东西,但评级是私法的东西,需要谨慎讨论之后容纳进去。 

(三)第三分论坛

第三分论坛侧重于金融稳定法草案的完善建议这一议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以《金融稳定法的制度逻辑与规则优化》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金融稳定法》对于所有金融机构都适用可能存在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情况,应该重点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同时通过严肃市场纪律,适当退出小的金融机构。此外,投资者的理性意识培养也是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创新发展的重要前提。

深圳大学法学院敖希颖教授以《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有序处置中的责任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地方政府在立法上应承担的十个角色,包括属地责任、处置责任、防止风险扩大、应急处置、协调处置、报告责任、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风险提示职责、维护稳定和出资。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主要起到出资和社会稳定维护的作用,以及沟通协调的作用。她进一步认为,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权利和责任不匹配、风险报告能力弱、处置能力不足以及程序法缺失等。此外,《金融稳定法》中未明确区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可能会导致未来法律适用的问题。

海南大学陶峘教授以《以金融稳定法的完善—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为题目进行了发言。她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案件数量上升、典型权益损害风险、处理不及时和专业代理组织等问题。国内政策法规保护方面有待提升,信息不对称和行为监管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她进一步认为,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也带来新的威胁,金融稳定与金融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金融稳定是现代经济体系核心要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涉及个体利益,也是金融稳定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稳定法》有助于形成全面的监管框架,减少监管碎片化。国内外研究分析表明,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稳定法》是国际大趋势。国内应考虑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纳入《金融稳定法》,否则会带来法律效力不足、与现行法律衔接不畅和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稳定法》框架内,以体现底层设计的引领作用,高效统筹金融风险化解工作。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戴新竹教授以《以金融稳定法为契机,推动完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法律框架》为题目进行了发言。她认为,金融基础设施在维护市场金融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金融稳定的重要抓手,这与金融稳定法的立法目标息息相关,应被重视及讨论,为后续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立法及规则夯实法律基础。《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五次提及金融基础设施,但并未给出明确界定。她认为可以利用立法契机从法律层面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定义,分类和地位。除此,建议《金融稳定法》应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恢复与处置提供制度保障,包括明晰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内涵,列示金融基础设施恢复与处置主要内容,明确处置管理部门的权力范围以及加强立法协调机制等具体规定。 

评议人武汉大学李安安副教授认为金融监管需要强化独立性、透明度、问责制和监管操守,不要过度指责市场,应给市场预留空间。地方政府在中国金融权利配置中责任过重,导致属地责任处置不当。债务货币化是中国金融最核心问题,债务化解应是《金融稳定法》核心考虑因素。需要强化市场信心,鼓励投资兴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问题尤为重要,要防患于未然,强化保障能力,强化金融稳定的市场根基。

评议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资产保全部的潘璟总经理认为,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非常重要,尤其是系统性银行。民营金融机构可能更需要注重风险控制,避免风险外溢和传导。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但在资金和协调沟通的能力上也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同时避免资产流失和权力异化的问题。对于消费者保护问题,实务界面临较大压力,建议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 

岳彩申副会长认为我们要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要做一个区分,不同的人群,不同的交易主体、法律主体,它的地位和条件不同,法律对它的保护应该有所差异。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细化,如何类型化,如何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具有针对性,从而有实质贡献。

第二阶段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文莉教授主持。

上海大学法学院陈剑平教授以《应对“SWIFT风险”的法律对策》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尽可能采取人民币国际化,以减少美元的结算,实现非美元化。同时,我们也要抵制美国损人利己的货币政策,如中国抛售美债等。为了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我们采取了多项措施。其中包括推行石油人民币,打破美元霸权,建立人民币结算圈等。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完善的境外支付系统支持,因此我们也在积极推进人民币境外支付系统的建设。此外,我们还要进一步扩大进口,让更多人手中有人民币,可以购买中国的商品和服务。在立法方面,我们也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为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总之,我们采取多项措施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以抵制美国的金融霸权,保障中国的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

兰真律师代表曹凤国副秘书长以《金融监管司法化语境下的裁判规则异化与回归》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作者认为,金融监管规章影响司法裁判的路径主要有三个维度:一是作为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正当性和规范性;二是社会公共利益;三是穿透式审查。最高院从多个角度论证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作为合同效力认定的依据,同时提出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条基础路线可以合二为一。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让法律的争议由法律制度来解决。金融监管不一定介入司法领域,但影响合同效力的裁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异化主要体现在裁判逻辑、裁判尺度和裁判规则三个方面,金融监管和司法在运行的逻辑和理念上存在冲突和驳议。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杨秋林研究员以《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问题研究》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等法规,缺少金融机构破产专门性的法规,这就导致了司法能动作用受限。他进一步认为,我们要重构立法体系,修改《企业破产法》包含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普遍性规则;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予以考虑,授予不同行业金融机构立法空间;更新金融机构破产理念,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的一般性规则和制度理念,指导不同金融机构破产单行法。要明确权力职能与衔接机制,监管职能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主导,法院承担程序性职能和实体权利性质类职能,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实现协调互补。

   中国政法大学张西峰教授以《我国银行法修改中域外效力问题及其展开》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在修法的进程中应当构建法域外效力,应对境外对我国金融利益的影响。美国有《对外贸易法》和《云法案》等域外效力立法规范,我国应借鉴其效果原则,只要境外发生的事对我国有影响,我国就有权力调查。同时,要遵守国际法原则,与本国金融实力相适应,并与人民币国际化地位相适应。在构建时要注意防止负面影响,采取礼让原则。他进一步认为,还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中加入相关条款,赋权人民银行监管境外危害金融稳定和安全的行为。要考虑国际礼让和国家重大利益,积极参与全球国际金融治理和合作。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袁瑞璟以《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的权责归位——基于《金融稳定法》第26、48条的分析》为题目进行了发言。她认为,《金融稳定法》26、48条确定了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有处置责任,但权力范围面临不明晰的问题。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处置中的责任,则仍然遵循机构分权而非央地赋权式的分工的逻辑。她进一步认为,地方政府在监管上具有信息优势,应当赋予其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处置责任”。地方政府深度介入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并发挥巨大作用,需要重新确定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职能。最后,她提出,应当运用协同学理论,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地方政府之间相互独立。完成子系统独立后,再进行横向和纵向优化。

   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胡利玲教授认为,以SWIFT风险及对策为切入点讨论应对美国经济霸权问题,以小见大,特别是系统梳理了目前SWIFT的风险和应对的主要经济手段,非常具有启发性,但未来我国更应着重在立法上制定具体对策。金融政策影响司法裁判的确是我国的一个现实问题,但是以司法为中心应该是司法裁判坚持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是关于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置问题,但目前面临采何种机制处置和如何立法表达的难题,即如何处理与一般企业破产法的关系,以及如何适用破产程序的机制和具体制度。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风险处置职权配置问题时,应以风险为核心,特别是区分系统重要性和非系统重要性。而银行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对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涉及司法主权问题,需要谨慎处理。

评议人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马莉副教授对多篇论文的学习心得进行发言。她认为,陈老师探讨了SWIFT系统的法律对策,指出金融形势的紧迫性和严峻程度要求正视这个问题,对国家支付结算系统的研究对处理贸易战和国际关系有重要参考意义。兰老师和曹老师提出在坚持司法自治原则下,协调金融动态安全和司法裁判规则的关系。需要关注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的协调,确定金融监管规章介入司法裁判的合理通道。杨老师分析了金融机构破产的延伸问题,提出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数量和效率偏低,需要关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突发性问题,以及风险处置和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张老师分析了域外效力的问题,银行法的域外适用确实能维护我国的整体金融利益,能为国际金融秩序和国 际金融法治的发展提供契机。同时,需要完善程序法上的管辖条款。袁博士以协同学的理论为指导,研究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权责,符合金融系统风险的内生机理。 

(四)第四分论坛

第四分论坛侧重于讨论我国金融新领域的制度建设思考这一议题,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上海海事大学胡文涛教授主持。

同济大学城市与产业法研究中心主任朱国华教授以《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法律规制研究》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绿色债券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包括其背景、内涵、现状、分析及反思、思考及建议等。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等,需要加强治理手段,包括增加信息供给、建立赏罚分明的赏罚制度等。当前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法律规定存在不足,无法适应双碳承诺和市场发展现状。因此,建议建立硬法完善软法的制度,融入《绿色金融法》;建立特殊机制,包括社会信用黑名单激励的惩罚机制和监管组织的问责机制;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化途径,增加颗粒度和标准化;强制信息披露和环境效益指标的建立;加强披露规制;第三方评估认证与协调等。总之,完善绿色债券市场的法律规制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研究和探讨。

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以《RCEP框架下扩容 M Bridge的可行性及其进路》为题目,站在全球的背景下,对我国银行法的修订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发言。作为国际经贸活动核心环节,跨境支付在美国动用SWIFT系统制裁他国以及疫情冲击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呈现出代理银行数量减少,透明度和包容性不足态势,全球跨境支付系统亟待重构。数字货币勃兴为系统重建带来契机,其中多边货币桥项目(mBridge)作为全球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项目创新的代表,正在同一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平台上测试四个不同司法管辖区 CBDC 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该模式将可能在技术和监管合作的基础上极大改观全球支付清算体系。她认为mBridge体现的公平性和高效性理念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实用性、包容性和互惠性等特点相恰,中国目前在主推mBridge上具备各种资源禀赋及先发优势,应结合国际清算银行的规则指引,协调各国CBDC间的发展进度不一和互操作性问题,统一信息传递标准,逐步推进mBridge扩容,为重构全球跨境支付体系提供中国方案。

武汉众邦银行法规部总经理肖山老师以《新型重组方式“利息进本金”在银行贷款实务中运用的探讨》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经济下行,目前消费类和小微类融资逾期压力大,部分借款人,难以偿还本金利息,按照银行行业惯例,如逾期贷款没有将欠息一次性结清的话,银行将不会对借款人进行展期和周转,银行缺乏有效重组化解方式。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利息进本金”纳入重组方式,是非常有亮点的措施,缓解欠款人当期还款压力。但如将“息进本”作为当事人之间新产生合同,对于抵押等从权利可能会丧失效力,导致无法执行房产的优先权。为解决此问题,虽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会造成成本和时间浪费。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条款和未出现新增授信资金注入等角度看,息进本应视为原贷款合同的变更和补充,是合同的调整而不是新合同。他进一步认为,鉴于对于抵押权的影响,操作时需要与当事人签约覆盖抵押权的合同,但会遇到查封或和不动产登记等问题。希望学界、司法实务界考虑息进本工具,是商业银行的最新纾困政策,相应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也要配套,应将“息进本”变更借款合同的,则对应抵押权等担保在逾期之后有效。

兴业银行法律与合规部廖冰冰副总经理以《内地判决连续获得香港及BVI认可、执行第一案——认可与执行中的法律难点分析及完善我国未来立法、司法相关规定之建议》为题目进行了发言。她介绍了国内首个内地判决连续获得香港及BVI认可、执行的案例:一是首度组合运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香港有关财产控制的法律规定,直接向香港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通过香港法院颁发强制令及延长令,创新性地解决诉前域外财产保全及与后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衔接的难题;二是根据《安排》和香港《高等法院条例》,首开先例申请最高法院出具终审证明,并依照香港法律进行申请和举证,使内地三个判决得先后到香港法院认可;三是因债务人控股的公司注册在BVI,综合运用香港和BVI同属普通法系的共同点,以及香港已经登记了内地判决的事实等,促使BVI法院首次承认我国判决,并通过申请委任托管人,为后续清收该公司的在港资产打下基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彭雨晨老师以《ESG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欧盟经验与中国镜鉴》为题发言。彭雨晨老师认为,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ESG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与这一发展趋势相比,我国现行ESG信息披露制度在适用范围、披露内容设计、鉴证监管规则、制度体系化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局限。欧盟面临与我国相似的制度问题和社会背景,其最新立法《公司可持续报告指令》有着诸多制度创新,能为解决我国问题提供针对性经验。参考欧盟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可考虑适度扩大强制性ESG信息披露规则适用范围,秉持使用者导向并精细化设计ESG信息披露内容,系统构建ESG信息鉴证规则及行业监管规则,采取短期和长期措施完善ESG信息披露立法体系,从而优化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

评议人国家检察官学院衣小慧副教授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绿色债券、M Bridge、息进本、BVI的执行和认可以及ESG都体现了金融领域的新趋势。国务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强调了绿色债权在央企中的重要地位。M Bridge作为跨境支付的手段和工具,有望解决支付领域的困境。息进本在民间借贷领域虽不新,但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它构成了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兴业银行的廖总介绍了BVI地区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ESG作为新的概念,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体现,披露企业社会报告也被纳入司法解释中。通过借鉴欧盟指令,可以完善我国ESG披露制度。总之,各位专家在这个新领域中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让人们更加了解这些新的发展趋势。

评议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为乔副教授认为:我们这个组的标题是“金融新领域问题讨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的确是在严肃讨论金融新领域或金融领域新的法律问题;二是实在难以用现有的金融法理论与制度框架去套我们这一组发言,于是就权且叫做“金融新领域”罢了。实际上,对这一组所谓“金融新领域”问题的讨论,都可以回到对一些最基本的金融法律问题的反思和思考上来,例如:第一,金融新领域中的公平正义与价值伦理选择问题;第二,对应金融新领域背后的权利基础、概念范畴问题;第三,金融新领域的制度新设计问题等等。在我看来,“金融新领域”不过是在信息化、数据化、平台网络化以及国际化背景下金融新产品、新业态的叠加与交叉。“高端的食材往往只需要最朴素的烹饪方式”,其实,对“金融新领域”的思考也应简单朴素如此。 

第二阶段由上海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文学国教授主持。

华北电力大学博士,副教授,内蒙古银行和中央财经大学联合培养王强博士后以《绿色金融大文章下排污权抵押贷款困境与对策研究》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具体产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指数等。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并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深化了课题。排污权抵押贷款是绿色金融产品中的一种,排污权是排污权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在规定的额度内向环境中排放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目前排污权抵押贷款存在定价差异大、违约处置难、参与门槛高等问题,需要规范贷款评估、完善补偿机制、加强排污权的立法等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柯达老师以《金融强国背景下数字货币法治的思考》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对数字货币法治提出了几点思考,他认为,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采取不同于域外发达经济体的政策立场——对私人加密货币实施禁止式监管、率先研发法定数字货币,在建设金融强国背景下凸显时代意义。学界热议的诸如放开加密货币监管、谨慎对待法定数字货币法偿性等话题,应当引发在货币法律概念、货币发行正当性、货币发行权配置这三大问题上的冷思考。例如,由于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不依赖于法定货币体系、不限定使用范围、具备较强的去中心化特征,其更具独立的货币功能对货币概念界定带来了更大挑战,可将货币法律内涵内涵界定为用于清偿货币债务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支付系统要素”,以区分于投资工具、货币载体、仅少数人或小区域内认可的支付手段。同时,可将货币法律外延界定为在宪法、中央银行法中具有法定偿付效力的法定货币,以及在支付服务法、反洗钱法中具有支付监管效力,或在财产保护、行政费用征缴法律中具有货币财产效力的其他支付手段。

宁波大学法学院赵意奋教授以《数据资产作为金融基础资产的法律探讨》为题目进行了发言。她认为,数据集、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是数据产品的三个主要方面。其中,数据服务包括企业招投标类表查询、详情等,这些数据产品具有动态性,因为实时更新企业动态,可以作为各方(如买方)需要的服务。数据应用中,一些产品具有实时滚动的咨询特点,其价值既基于现实又基于未来。产品的应用和服务更多是通过合同等形式完成。对于数据资产的性质,现有法律尚未明确。虽然现有法律允许数据资产进行交易,并可入表计算,产生价值,但作为金融底层资产,其处置方式尚不明确。一些专家担心数据入表可能导致企业估量资产时存在泡沫或虚假。数据资产处置的性质不明,如排污权处置一样困难。作为底层资产的资本,无论是持有人还是所有人,都需要考虑如何将其作为SPV进行独立管理。金融应服务于实体经济,对于经过多层次处理的数据资产是否属于实体经济,需要更深入的讨论。目前,作为金融底层资产的数据资产处置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难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理论和市场交易规则。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江翔宇律师以《数据资产入表衍生金融业务的法律思考》为题目进行了发言。他认为,2024年数据资产入表启动后,后续基于数据资产在金融方面的应用是不可回避的趋势。目前数据资产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有多种方式,例如数据信托可以借用服务信托的模式来解决合法性问题,数据资产入股已实现,数据资产增信和质押融资已有现实案例,但形成普遍性应用尚需法律和技术的摸索,以确保数据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提升判断效率。数据资产入表及衍生化的金融应用监管难度较大,数据交易的模式也尚在探索,未来数据产品将主要以各种场景下API接口调用、按次收费模式进行交易,原始数据的交易将极为罕见,相关金融应用需要循序渐进,以数据价值的利用为本源,防止泡沫。例如以数据资产形成应收账款,以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的方式就是小步快走;而如果在技术手段足以确认和计量数据资产的价值,以及法律对数据权属有更加明确立法时,相关的金融应用就会更加被金融机构所接受。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贾希凌教授以《论私募投资基金保底条款的法律规制》为题目进行了发言。她认为,应该区分而且最关键是从法规范的角度来讲要严格监管。私募投资基金尽管是信托法,但她认为它不是金融机构从事的活动,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我们国家私募投资基金不仅是信托关系,还是合同关系,两者是有区别的,我们对效率的考量应该探求规范的秩序。我们现在应该是教育和培养市场主体,而不是父爱主义,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讲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 

评议人南京银行北京分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李方然老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题目非常前沿,她分享了自己对两位老师论文的学习体会和实务界的感受。关于王老师谈的排污权抵押贷款问题,文章表达非常全面,数据非常完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困境包括变现难、估值难、手续难等。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源头还是市场活跃度,市场活跃度决定了押品价值以及在银行的信用体系之内是否能够作为独立押品被接受。

五、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主持。他回顾了银行法学研究会15年发展历程,感谢上海大学法学院师生为本次年会提供的服务,感谢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年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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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晓陶女士代表承办方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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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作会议总结并致闭幕辞。王会长对年会承办、协办及支持单位、发言嘉宾和与谈嘉宾、会务人员以及所有关注此次年会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感谢,并希望大家要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引领和鼓舞下,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众志成城,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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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长提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为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的成功召开,既总结了研究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又为学界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趋向的高端平台,必将为下一步我国金融法治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并进一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本次年会在上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精神的重要时点,上海大学法学院主动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进一步彰显了上大法学学科主动服务“国之大者”的自觉行动和责任担当。

 

(本文由上海大学法学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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