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CHINA BANKINGLAW SOCIETY时间:2024-12-13 来源: 责任编辑:m
2024年11月30日,以“制定金融法与金融强国建设”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来自全国各地200余位学者与实务工作者现场参会,并围绕“金融强国建设的宏观构想”“制定金融法的总体方案”“制定金融法的具体措施”“破产重整程序中金融债权保护”“电子结算中的金融法律问题”五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分享与深入探讨。
(会议现场图一)
一、开幕式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贝金欣,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怀勇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作年度工作报告。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岳彩申教授主持。
(会议现场图二)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岳彩申教授主持开幕式(图)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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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出席年会开幕式作重要讲话。他代表中国法学会对研究会过去一年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研究会积极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锐意进取积极作为,组织引领全国金融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围绕金融法学存在的重点难题和问题进行系统的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特别是组织研究力量积极参与金融稳定法的起草工作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了法治的智慧。围绕新形势、新任务下加强研究会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他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持续深化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加大金融法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金融法学知识体系。二是积极参与立法修法工作,为制定金融法作出贡献。三是研究会要积极发挥全国性学术平台的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推进我国金融法教育教学和青年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发展。要通过深化金融法学研究,服务金融法治实践开展金融法学交流等工作,不断培养发掘青年金融法学人才,努力创造条件使青年金融法学人才脱颖而出,为金融法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做好人才储备。研究会要培养发现和团结优秀的青年研究人才,形成年龄结构更加合理的人才梯队,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业务能力精湛,作风素质优良的研究队伍。最后,他指出,广大金融法律工作者要更加紧密的团结起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矢志不渝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探索者和引领者。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贝金欣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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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贝金欣在致辞中表示,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建设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他指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主动融入金融发展大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持续完善金融检察体制机制,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衔接配合,依法惩治和预防各类犯罪,在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他强调,新一轮的改革过程中需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将防控风险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和监管理念,严格落实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要求。他指出,检察机关将从理念、制度、立法、理论研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理念协同、金融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机制协同、金融风险处置与刑事追赃挽损工作的协同、金融立法与金融刑事立法的立法协同、金融法理论研究与金融刑事法律研究的协同,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履行好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责。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怀勇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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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怀勇代表本届年会承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对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的历史沿革、发展历程和办学成就。他指出,制定金融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在金融领域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在金融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了确保金融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对制定金融法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精准把握金融法的总体定位,科学选择金融法的立法模式,系统构建金融法的基本制度。在此背景下,本次年会以制定金融法和金融强国建设为主题,正契合当前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关键节点,汇聚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紧扣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金融法治发展的现实需求,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搭建了一个交流思想、碰撞智慧的高端平台。这必将有助于深化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推动法律制度与金融实践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治理能力,为实现金融强国的目标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学会工作报告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作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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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作了年度工作报告。他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制定金融法的决定,为金融法理论研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为金融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对我们金融法学界的同仁提出了新的重大任务和要求。广大的金融法研究者倍受鼓舞,正在积极为制定金融法作出贡献。王卫国会长对过去一年研究会的工作做了全面总结。他指出,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围绕金融法及金融监管法的定位、金融稳定法制定、新公司法与商业银行、证券市场的影响,跨境破产协作机制、金融机构合规治理法律问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研讨,积极参加立法活动,开展学术创作与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研究会的学术凝聚力与对外影响力。围绕研究会2025年工作的重点和设想,他强调,研究会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任务,以制定金融法为工作重点,继续推进金融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立法动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与研讨活动,希望学者们积极投入到立法工作之中,与金融实务部门加强交流,积极建言献策贡献才智。
三、宣读2024年年会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结果
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宣读2024年年会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结果,与会领导为获奖代表颁奖。
四、大会主题发言
开幕式之后举行了大会主题报告。主题报告环节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姚建波主持。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姚建波主持大会发言 图)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少军以“金融法制定中的主要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在制定金融法的过程中,需要着重思考六大方面问题,即金融法视角问题、金融法功能定位问题、金融法概念体系问题、金融法逻辑体系问题、金融法目标问题以及金融领域的规章效力问题。
(刘少军教授发言 图)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罗振宏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定位与监管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回顾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史和发挥的功能作用,并指出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功能定位不明确的根本性问题,不仅牵涉到监管导向理念上的变化,也引发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与业务模式的困扰,还在事实上制约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未来走向。
(罗振宏副会长发言 图)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以“制定金融法的定位、逻辑、体系与模式”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结合相关政策基础解读了制定金融法的现实动因,随后围绕制定金融法的定位、逻辑、性质、基本内容、以及体系模式展开,认为将金融法定位为基本法有利于协调现有的法律规范,对其称谓倾向于叫“金融法”。体系结构上,应当包含总则、金融机构和行为、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等五个方面,最终形成以金融基本法统领多部单行金融法的“1+N”金融法律体系。
(强力教授发言 图)
华东政法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教授唐波以“金融立法中更好统筹对外开放与安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在制定金融法的过程中需要解决许多的重要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关于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安全的统筹问题。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会面临风险增大的可能。在具体思考中,她以期货交易为例指出,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了期货市场双向开放的基础制度的体系,为双向开放提供法律保障。在金融立法当中,要更好统筹对外开放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执行落实的原则。
(唐波教授发言 图)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王怀勇以“数字金融赋能金融强国建设困境和应对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数字金融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一个最新形态,也是金融强国建设的一个底座。就内在逻辑而言,数字金融凭借资源配置的精准性,服务覆盖的广泛性和基础驱动的创新性,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了全新的路径。在制度困境方面,既需要回应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的永恒话题,解决数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供给问题,也需要构建有效识别数字金融风险监管制度,拓展监管制度的风险类型,为信息通信技术建立明确的监管规范。
(王怀勇副校长发言 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席月民以“金融法体系化的审视与金融法总则的制定”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是遵循着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体系的基本逻辑展开,从现有金融法律的立法实际效果和基本内容来看,会发现它同金融法理论研究当中所涉及的金融法体系可能并不是完全一一对应的关系。制定金融法要重点解决一系列的基本问题,如基本定位、基本概念、基本体制、基本原则、基本价值等,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不仅决定了金融法的定位,还会影响到金融法具体的体系设计。
(席月民研究员发言 图)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特聘教授董学立以“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有关担保物权的类型结构和规范表达的讨论以往在我国被忽视,在对传统物权法发展的历史基础上,提出并阐释了权利移转型担保物权和权力设立型担保物权的概念。我国担保物权法存在着担保物权类型之间大量重复、不一致矛盾的立法缺陷,原因在于我国担保物权法缺乏准入规范制度,虽然立法对担保物权进行分类,但其分类标准并未按照担保物权的内容进行分类。
(董学立教授发言 图)
五、分论坛交流研讨
当天下午举行的分会场专题研讨中,来自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立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围绕“制定金融法的总体方案与立法展望”“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的法律治理”“问题银行处置与破产中的债权保护”三个分论坛进行深入交流研讨。
(一)第一分论坛
第一分论坛围绕“制定金融法的总体方案与立法展望”这一议题,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盛学军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利玲教授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肖京研究员以《制定金融法的若干基本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制定金融法是响应国家政策、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步骤。要精准把握制定金融法的基本含义,系统规划制定金融法的总体思路,全面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围绕立法定位、立法模式、制度体系等基本问题,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律之路。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张闽副教授以《数字金融平台的风险维度与规制重塑》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阐释了当前数字金融平台的兴起背景,详细分析了数字金融平台的风险与现有规制手段失灵的原因,并提出数字金融平台的规制重塑路径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需要从机构—行为—风险的范式转变为基于风险的回应性规制,二是需要实现政府、行业、平台之间的主体协同监管,三是需要以法律、标准、技术多样性丰富规制工具箱。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杨秋林研究员以《我国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主题,分析了我国金融业目前存在的既有问题以及金融稳定法治建设存在的法律法规滞后问题。他指出,我国金融业目前面临着银行不良贷款和低资本冲突利益问题、国外资本非法流入问题以及国际金融危机问题,应当从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性和前瞻性、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予以应对。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姚艺以《“制定金融法”的时空功能、结构逻辑与立法路径》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强调,作为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的法典纲领,制定金融法的时空功能应实现金融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结构性战略支撑,并为产业金融、社会金融、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法律的确定性预期激励以及畅通中国特色金融法治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实现对所有金融活动的全面覆盖和穿透映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江羽以《绿色普惠金融发展法治路径研究》为主题,探讨了绿色普惠金融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了绿色普惠金融的内涵、重点支持领域以及面临的法律制度挑战,并提出了构建绿色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她强调,绿色普惠金融是发展我国特色金融体系的必然选择,应当从顶层制度框架、监管制度框架、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予以完善。
与谈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恩霖律师从实务工作者的角度,讨论了金融法制定中地方金融组织和地方金融监管的问题。他提出,金融法应当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属性和监管职能,弥补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观点的立法缺位,解决地方金融组织属性不明、监管缺失,相关实践问题缺乏立法确认等问题。
与谈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贾同乐老师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强调了金融法治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处理,特别是在不良资产处置和数字货币监管方面面临的挑战。他认为,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需要明确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交易如何实现有效监管还需进一步明确。
与谈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曾远老师讨论了金融法制定中的逻辑划分和数字货币合法性问题。他提出,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需要依据总分逻辑进行划分,金融法的制定需要考虑跨领域的法律衔接,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一分论坛的第二阶段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教授与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媛律师主持。
云南大学法学院周昌发教授以《村镇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完善》为主题,分析了村镇银行退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引导增加新型村镇银行数量、构建风险评估机制、增强村镇银行主动退出的积极性等建议。他强调,村镇银行的市场化退出是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部分,需要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促进村镇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应鼓励村镇银行自主破产,以释放市场优胜劣汰的信号,并对金融体系的构建和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
兰州大学法学院白牧蓉副教授以《金融企业ESG使命的践行与规范路径》为主题进行发言。她分析了金融企业在ESG评价体系中的特殊性,并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建立等建议。她认为,金融企业的ESG使命特殊性在于其可持续性金融、国家战略倾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公司治理的内部逻辑。金融企业应将ESG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和运营中,通过信息披露和内部管理提升ESG表现,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福州大学法学院唐士亚副教授以《金融稳定治理中的央地关系规范建构》为主题,讨论了金融稳定治理中的央地关系。他分析了金融稳定治理中央地关系的构造、形成逻辑以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加强党委领导、制定实施条例、利用多种工具促进金融稳定治理等建议路径。他强调,央地关系的规范建构对于金融稳定治理至关重要,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明确央地职责,加强协同合作,以应对金融风险和挑战。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陈宇航研究实习员以《制定金融法背景下要把“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入法:法理阐释与路径选择》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把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写入法律法规,能为金融强国的文化底蕴提供可靠制度保障,为使金融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注入强大的文化基因。他强调,要将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作为金融法的立法目标之一,通过法律条款明确金融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价值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婧媛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法律完善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我国目前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立法框架缺乏系统化,长期依赖政府主导的单一治理模式具有局限性导致资金安全问题、信用问题频发。对此,她提出应当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定义、职责、权限和监管要求,优化监督管理的体制,探索金融基础设施公司化治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具体的运行规则和标准等。
与谈人厦门大学法学院阳建勋教授在与谈中,对该阶段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与交流。他指出,我国的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政策性产物,其诞生和退出机制可能因其特殊性而有所不同。ESG信息披露在金融领域也并非新问题,而是老问题的新提法。另外,需要进一步思考央地金融监管权紧张关系的深层原因,探讨金融风险处置中央地职责的具体落实问题。最后,他建议从历史角度挖掘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科学立法的道路。
与谈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赵尧老师在与谈中提出“若信息无价值则披露无意义”的观点。他认为,村镇银行市场化退出是基于风险定价,这需要银行提高透明度,并关注政府对披露信息价值的影响。ESG信息披露也需要关注信息披露的价值与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同时,还需要注意信息披露无价值与有价值信息未披露之间的关系。
与谈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刘骏老师提出,还需进一步考虑村镇银行、小贷银行暴雷的深层原因,关注金融企业的ESG披露的特殊性,金融文化入法的宣誓性条款能否实现责任保障的功能,法律制度如何赋能金融基础设施等问题都尚需进一步明确。
(二)第二分论坛
第二分论坛围绕“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的法律治理”这一议题,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邓纲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郑彧教授以《金融风险的监督诱因、政治因素、法律碎片化与监管变量》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强调,法律碎片化、合规形式化导致监管的失效与风险的增多,应当保持监管的立场和市场的立场达到合力和核心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刘志伟副教授以《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统筹推进》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体系思维体现在构成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价值融贯性三个方面。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体系思维应当通过静态的立法体系结构和动态的修法协调实现,同时,金融立法的动态协调应当通过适应性、适时性和关联性实现。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洋老师以《金融法制定中的反垄断考量》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金融法要关注反垄断的价值,金融公平、安全与效率作为金融法的核心价值,反垄断或可促进金融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应当促进反垄断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关注监管权力的分野,避免监管空白与重叠。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曦元以《香港对稳定币的监管治理发展现状和前景评估》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当前稳定币存在价格管理机制不透明、资产托管保护不足、对金融系统整体性构成威胁等风险。虽然香港经管局推出了新的规章草案,覆盖稳定币的全链条活动,并要求持牌经营,但监管范围的扩展极易造成现有监管机制的混淆。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乾以《制定金融法视野中的主线贯穿:发掘资本要素正向功效》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金融法在回应风险和面向创新的过程中,应关注并辨识资本要素逐利性、积累性、扩张性、流动性等特性。制定金融法应当沿遵循一条主线即资本要素的正向功效展开,调节好个体和国家、境内和境外、监管与私法的三大张力。
与谈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坚健律师认为,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导致到了监管与现实的脱节,也导致了金融监管规则行使的边际感越来越低。他提出,应当关注政治因素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以及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衔接问题。同时,他建议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限制公权力的创新,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何颖副教授指出,各位发言人都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和认识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的法律治理。她强调,对待金融监管的底线逻辑在于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需要进一步澄清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强监管的内在关系,避免强监管严监管流于形式上的合规,而实际的监管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第二分论坛的第二阶段由南昌大学法学院蓝寿荣教授与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黄辉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以《监管科技公司辅助金融监管行为的合同规制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围绕科技公司在辅助金融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衍生的新问题展开,科技公司在辅助金融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存在行为异化的风险,需要对其行为予以行政规制、合同规制以及自我规制。
上海政法学院张继红教授以《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实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央地金融监管权力配置关系的底层逻辑,充分理解我国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张力和界限。她强调,应当通过廓清金融央地事权划分的法律标准、持续优化央地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优化政策工具箱的监管决策和实施程序、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等四个方面进行制度化设计。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钟志勇教授以《银行卡非商品市场论》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了不同于经济学中一般将银行卡适用商品市场理论的观点,结合对相关司法判例的介绍,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经济性理论会影响法律的推理过程,特别是对法官的思维推理和论证途径产生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尹博文以《金融科技平台数据风险公私合作型治理机制构建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金融平台在数据经济中带来结构性改变,其本身的风险和数据风险的形成路径都有改变。她提出,金融数据风险具有一定的自强化特征,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可以尝试引入公私合作型机制,让私主体更多参与到金融风险治理的过程中。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袁瑞璟以《金融数据风险治理的“安全港”制度激励》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现行金融数据领域合规制度治理低效的原因包括对金融机构风险治理责任配置不合理、监管信息约束和治理利益分离下的道德风险。对此,可引入“安全港”的制度设想,采用比例分成式安全港机制,根据金融机构履行程度阶段性分配合规免责,以实现金融数据风险的有效治理。
与谈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系主任程南教授指出,监管与创新是本阶段各位发言人讨论的两大核心词。他认为,监管有其必要的边界,不能随意设立,各位发言人所提及的监管模式各有千秋。同时,就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各位发言人的观点也各有创新令人印象深刻。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王淼副教授围绕金融法如何回应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问题表达了个人看法。他认为,当前研究已由关注监管科技的优势转向金融科技带来的法律问题的趋向。其中,监管机构、被监管机构和第三方技术提供机构间的关系问题、在金融法制定中如何回应技术发展的问题、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应用数据的问题是亟须回应的三点法律问题。
上海大学法学院资产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鑫玲认为当前金融机构在监管科技方面非常弱势,而金融行业又离不开科技的发展,在制定金融法过程中应当将技术、数据、数字化转型系统融合。
(三)第三分论坛
第三分论坛侧重于问题银行处置与破产中的债权保护这一议题,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周昌发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波副院长主持。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肖山以《互联网消费贷款(融担)模式诉讼问题的研究——以融资担保公司的权利实现路径为例》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当前互联网消费贷款市场规模庞大但不良率攀升,与此同时,消金公司的小额债权实现面临司法资源有限、管辖权争议、高成本等挑战,在债权追偿过程中还面临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征信问题。
浙江工商大学破产重组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苏洁澈教授以《破产程序对金融债权保护的挑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金融债权保护对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大量的金融债权受到损害,其实是削弱了金融机构自身的资产,所以就会对金融稳定造成潜在的威胁。此外,对金融机构债权如果进行有效保护,它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对危困企业的拯救。然而,破产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权利,对此,应当对法律赋予金融机构债权给予底线的保障。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杨超平以《浅论商业银行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保护》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当前破产重整案件存在债权次后保护、特殊法律程序导致行权难、非现金清偿方式受限以及破产重整权利救济不足等金融债权保护困难。他建议,应当明确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转股的情形并细化债转股的具体规则,明确银行有权向担保人继续追偿、明确破产重整失败情况下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强调银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应给予优先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助理研究人员蔡卓瞳以《论“收购承接”型银行风险处置措施与民商法的衔接》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金融稳定立法需要与民商法进行协调,以“收购承接”处置措施为例,其面临与民法相关规定的冲突,特别是资产转移的合法性和终局性问题。他提出,金融稳定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与民法相协调并加强对特殊债权人的保护。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姚辰以《个人破产立法的金融稳定构造》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在金融稳定目标下,破产法与金融法的融合对于解决消费信贷与消费者破产问题至关重要。个人破产立法能抑制信贷扩张和过度负债,同时恢复消费者信用。他针对当前信贷监管的不足,建议将破产监管前置程序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引入破产程序转换模式,还强调个人破产免责的金融更生功能对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与谈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翔宇律师认为,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管辖问题需跳出传统思维解决。在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与其他债权人应受同等保护,立法应当给与明确,避免司法弹性过大。需要加强金融法系统性研究,促进学术界与实务界合作,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与谈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钟颖老师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对金融债权及金融稳定构成挑战,可能加剧道德风险、刺激信贷增长、提升逃废债概率及不良率,降低金融机构清收效率。金融债权特殊保护虽被讨论,但核心在于合理设定破产条件,确保债权平等,并探索庭外和解制。更重要的是,需强化金融机构信贷监管,引导规范信贷行为,设计风险防控体系,调整贷款评估及审批机制,以应对个人破产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阶段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和宁波大学法学院赵意奋教授主持。
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兰教授以《破产重整下金融债权保护的优化路径》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银行常为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最大债权人,其债权却面临被稀释的困境,而金融担保债权保护机制又存在失衡,这主要源于中止行使范围不明确、举证责任在银行且留债方式不规范。她提出,应明确自动终止的适当范围,加强财产预估、信用投标权等市场化保护机制,同时增强银行在债权人会议中的发言权,设定异议机制,确保银行能够充分参与并影响重整进程。
深圳大学法学院敖希颖副教授以《论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的精细化立法》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我国金融稳定法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相对粗放,原则性规定多而程序性立法少,导致执行中自由裁量权大,难以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因此,需要精细化立法以明确风险处置的对象、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定义以及处置程序的启动条件,并确立明确的风险处置目标和原则。同时,还需加强程序法内容和市场化处置的建设,以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顺利进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杜佳佳老师以《数据资产融资的风险及法律规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数据资产作为融资担保物存在产权归属不明确、价值评估难、价值变动大、变现处置不确定性高等一系列问题。为防范风险,建议加强数据企业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技术和制度升级改进,明确数据交易所为中立信用中介,并允许其提供认证和安全保证等服务。同时,第三方中介机构应由数据交易所作为委托人,以确保其中立性和公共服务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翟静波以《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及其实现路径》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对检察机关介入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必要性提出疑问,指出当前存在监督效率有限、手段措施效力不足等问题。并从法理基础和法源依据出发,论证了检察机关介入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强调其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解决债权人权利救济欠缺等问题的重要性。最后,提出明确监督范围、规范监督方式、优化配置等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的实现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畅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制度定位与规则设计》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资金筹集制度面临定性和定量问题。她提出,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设计资金筹集制度,建议将行业偿付转向事前缴费模式,确保金融机构可预期性和可持续性,财政预算作为事后补充,提供流动性支持,平衡金融稳定、流动性充足和税负合理三者关系,实现金融稳定目标。
与谈人西南财经大学公司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赖虹宇副教授认为,关于金融债权保护,应审慎论证金融性角度的特殊保护,同时考虑依法处理、平等保护和利益平衡的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需要精细化立法,但金融稳定法恐难以承载完全细化的制度安排。数据资产融资需平衡数据价值流动中的冲突,特别是保障个体和公共性利益。最后,破产程序中的检察监督有助于实现相关利益的平衡。这些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与谈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中心副主任张闽认为金融经营本质在于风险管理与处置,其中制度设计对于挽救风险至关重要。五位发言人的研究覆盖了金融风险的全流程与全周期,从前端风险识别到后端处置均有涉猎。在数据资产融资方面,探讨了金融创新与风险规制之间的平衡,以及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所等具体问题。在风险识别与前期救治阶段,强调了从源头进行风险识别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倾斜性权益配置、强制性信息披露等制度设计。后期处置阶段则涉及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问题。
六、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主持。他感谢西南政法大学师生为本次年会提供的服务。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盛学军教授代表承办方致辞。
最后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作会议总结并致闭幕辞。王卫国会长对年会承办单位、发言嘉宾和与谈嘉宾、会务人员以及所有关注此次年会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感谢,并希望研究会的诸位同仁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不断取得新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