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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BANKINGLAW SOCIETY时间:2025-04-03 来源: 责任编辑:m
杜万华:如何推进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写在厦门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公布之日
目次
一、我国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二、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破产现象和破产制度
三、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
四、如何推进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厦门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正式公布了。这是厦门市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制度的重大举措。在厦门个人破产保护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际,有必要向社会说明为什么要制定这部特区立法很有必要。
我国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决定》中,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制度处于什么地位呢?
《决定》指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没有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怎样构建呢?
《决定》第5条至第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没有“两个毫不动摇”原则支撑的国有、民营、外资三大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建设。二是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没有国内统一大市场的路径和平台,各地经济相互封锁和割裂,市场经济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没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国有、民营、外资三大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和维护,都会成为空中楼阁,不能落地。
《决定》第7条为保证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规定了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基础制度。它包括四个方面:1.产权保护制度,包括经济产权、知识产权;2.市场准入制度;3.破产制度;4.信用制度。除这四项制度外,目前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还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市场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包括合同制度;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等等。
上述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完整的基础制度。在上述基础制度中,破产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看到,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包括“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把破产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这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充分说明我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已经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破产现象和破产制度
正如上述,《决定》将破产制度定位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为什么要这样定位呢?这就有必要正确理解和认识破产和破产法律制度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破产一词在中国的文化氛围中不是一个吉祥词汇,不少中国人对此十分忌讳。
应当看到,破产是自商品经济产生以来就已经存在的古老经济现象。具体来说,破产就是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这一经济现象出现后,就必然要有解决这一经济现象的法律制度,这就是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和破产法律制度,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是一种前因和后果的关系。后者是为解决前者的问题而产生。当然,时代的不同,破产现象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其解决破产现象的法律也不相同。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无论中国还是西方,破产法律制度无例外地都坚持以债权人权益维护为唯一重心。具体来说就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法律会要求债务人变卖所有财产偿债,没有财产变卖时,就出卖子女、妻子抵债。
在资本主义时代,产生了与奴隶制和封建制不同的近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新的破产制度确立了三个原则。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即清算原则;二是经过清算后,债务人的财产应当面向全体债权人平等清偿,即债权人都有平等受偿权;三是用清算财产对债权人清偿后,剩余的债务对债务人豁免,即债务人获得债务豁免权。
以这三大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破产制度,就是西方国家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它取代了封建制时代的破产制度,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人组织,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出现了法人破产制度。以后又从单一的“破产清算”制度,逐渐产生出“司法重整”和“和解”制度。从近代个人破产制度出现到现在,已有三百多年时间,这一制度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而备受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破产现象不可避免地在中国不断出现。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其中《企业破产法》从1986年出台,到现在就经历了2006年的修改,现在又面临再次修改。由于我国破产法立法是从企业破产法开始的,我们走了一条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没有建立。为了让《企业破产法》更好地发挥作用,让更多市场主体能够受到破产法律制度的保护,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就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过短暂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真正经历过完整的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封建制时代破产制度的理念、习俗、传统并没有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依然表现出强大的影响力。这对我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形成了强大的阻力。在此情况下,我们首先应当思考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呢。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
我们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首先,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可以为我国上亿市场主体提供司法保护。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市场主体近1.9亿,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的市场主体近1.3亿。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盘。这个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组成的庞大小型市场主体,是解决我国庞大就业人口的主要渠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滋养广泛社会经济需求的湿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是创新发展的温床,是中型、大型企业的出生地,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地基。如此庞大的市场主体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律保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是很难实现的。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当债务人已经深陷破产困境,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就是“三个抢先”,即抢先立案、抢先审判、抢先执行;来不及“三个抢先”,就搞“三个拖延”,即想办法拖延立案、拖延审判、拖延执行。这“三个抢先”和“三个拖延”的出现,都是因为在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平等受偿权不能通过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而造成的。这种导致腐败的“寻租”现象的出现,都是因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再次,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对投资者投资经营积极性的保护,是治疗和防止投资者“躺平”“自暴自弃”的良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一种经常出现的社会现象,与投资者或者债务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必然联系。具体来说,因为经济周期性、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关系等不可预见的情形,都可能导致市场主体陷入破产困境。在此情形下,如果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让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得到救赎,或者说市场经济风险一次就能将其置于死地,那投资者或市场主体就有可能因畏于风险而选择“躺平”或者“自暴自弃”。
市场经济要获得可持续发展,稳定的投资是最重要的方式。要保护市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能够保持稳定、旺盛的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当前,经过三年的“疫情”,以及国际复杂事态变化,我国不少的民营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在此背景下,我们只有通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获得救赎,才能避免更多的创业者“躺平”或者“自暴自弃”,才能让我国经济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四,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维护投资经营失败者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制时代,如果出现破产,债务人卖儿、卖女、卖妻会大量出现,婚姻解体和家庭破裂不可避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一情况绝不允许出现。目前,在个人陷入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即陷入破产困境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清偿债务人财产。
因此,应当通过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明确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界定,并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时,必须保留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保证子女上学、父母养老不受到损害。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包括两大部类,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二是人口的生产。目前,我国的人口生产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要保证中国高质量人口生产,必须稳定婚姻家庭,保证婚姻家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条件。要有这一保证,应当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第五,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提高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法律制度。回顾几千年来的封建制度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周期率:一个王朝初期,因为农民有地种,轻徭薄赋,王朝通常比较强大。但到中期,农民开始失地失房。到晚期,大量的农民失地失房,并成为流民。于是这些农民就成为新王朝改朝换代的社会基础。新王朝建立以后,又开始了新轮回。这些农民之所以失地失房,就是因为债务不能偿还,不能不用土地和房屋抵债。这就是封建制时代的破产。由于封建制时代的破产法律制度贯彻的是债权人中心主义,不可能有债务豁免制度。
应当看到,由于封建制时代的经济主要以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破产频率不高,这种周期率时间相对较长。但是,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整个生产都是以交易为目的,受经济周期率的影响,破产的频率大大加快。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不加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把破产者所有的资本、土地、管理、劳动力等各类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和配置,更好地导入市场经济运行轨道,避免资源的沉淀与浪费,提高市场交易的成功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合理分配,调节和缓和社会矛盾,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将会受到挑战。
由此可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探索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通过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建立的对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它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治理社会的需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加强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应当看到,我们要建立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绝不仅仅是保护债务人债务豁免权的法律,更要保护债权人债权利益实现最大化,还要保护战略投资人投资的合法权益,职工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个人破产保护法是以“人民为中心”,对人民进行保护的保护法。
同时还应当看到,个人破产保护法又是一部救济法,它是跳出具体债权债务关系狭小圈子的法律。也许有些债权人囿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豁免债务人的债务,让自己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是不公平的。但如果跳出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就会发现,昨天的债权人也许就是今天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希望自己在已经陷入的破产困境中得到他的债权人债务豁免。
“扶人一把,海阔天空。”可见,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从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制定的救济性质的法律,而不是对某一类人群的个别偏好。
如何推进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作为国家经济特区,厦门承担起先行先试的重要责任,成为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开路先锋。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是仅仅制定出一个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要将纸上的法律规定,变成社会生活的中活的法律,成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大力宣传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性质,让整个社会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制度。个人破产制度重在对破产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仅仅对法律关系中某一类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正是因为这一点,才真正划清了封建制度条件下破产法律理念、习俗、传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新时代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区别。只有用新的思想、新的理念武装人民群众,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二是要坚决打击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利用破产保护法律制度逃废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破产制度之所以遇到障碍,很大程度上与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有关。因此,在厦门市个人破产保护条例通过以后,在实施该条例的同时,要全力开展好打击违法逃废债务的犯罪行为,保证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
三是推进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实施,要协调好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建立起良性高效的府院协调联动制度及其工作运行机制。这是保证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有效落地实施的重要保证。厦门市政府和法院应当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市委的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把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真正建立起来,并落实下去。
四是推进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一定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是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落实的重要保证。这里既要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对管理人的管理制度,也要建立起法院如何规范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制度,同时两方面的制度要精准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全力,防止不同部门之间的扯皮和内耗,提高个人破产保护法律适用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在厦门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高水平的管理人队伍。
五、推进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一定要明确法院的强制执行破产保护制度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强制执行的职能,主要是针对有财产而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人”;而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是针对已经陷入破产困境的“失能人”。对于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当事人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应当依法按照执行转破产审查的要求,做好“执转破”工作;特别是对于当事人整体上已经符合破产条件,但尚有财产可以个别履行的,一定把好关,防止个别执行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对于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坚决裁定不予受理,防止试图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
在破产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表面上利益是相互对立的。但如果我们能够跳出狭小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圈子,站在更高视野的角度看问题,那他们可能是未来的合作者,是新的利益共同体。只有抱着与人为善,相互帮扶的态度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大家才能“共赢”,避免“双输”。
在此,我想用一首小诗结束本文:
“天涯沦落皆有可,
流水落花风雨多。
今日漫浇滴水露,
他年泉涌救田禾。”